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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1日訊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披露的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40號、41號)顯示,經查,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衝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採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覈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查,李興在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分析師期間,製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依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興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李興在製作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 

以下爲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40號 

關於對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衝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採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覈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爲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完善研究報告業務相關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切實全面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6月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3〕41號 

關於對李興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興: 

經查,你在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分析師期間,製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九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爲準則》(中證協發〔2020〕76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在製作證券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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