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易成新能公告,收到河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易成新能存在以下問題:

一、子公司開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披露不準確。

2024年4月,易成新能公告對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進行更正。易成新能更正前披露的開封炭素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與易成新能子公司開封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全釩液流設備採購合同,合同金額4.04億元。上述設備實際購買方爲中國平煤神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制的企業,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易成新能未及時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規定。

三、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易成新能2023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2023年度報告信息相比存在較大差異,盈虧方向發生變化。易成新能2023年度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易成新能董事長王安樂、時任總經理曹德彧、董事會祕書常興華、財務總監王尚鋒、時任財務總監楊帆對公司違規行爲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易成新能及王安樂、曹德彧、常興華、王尚鋒、楊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文章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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