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營網

本報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6月24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佈一週年,最高人民法院21日首次發佈“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法從全國範圍擷選了8個涉體育糾紛的民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佈。《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勞動爭議、侵權責任糾紛等。

“人民法院採取內部構建立審執無縫銜接機制、外部搭建多元解紛協同平臺的方式,探索體育行業訴源治理新模式,及時有效保護體育行業消費者、體育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消費熱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

在數字傳播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與體育的關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密切。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維護亞運會組委會特殊標誌專有權案件,又有保護體育賽事相關知識產權案件。

侵害賽事組委會特殊標誌專有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8個案例中有一起“亞運會組委會與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標誌專有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特殊標誌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

案情回溯,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公告,對亞運會組委會提交的“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杭州亞運會”等12件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予以覈准。亞運會組委會在某網站搜索“杭州亞運會”時發現,第一條搜索內容是某置業公司開發樓盤的營銷頁面,該信息由某科技公司發佈。某置業公司曾向亞運會組委會出具《說明及承諾書》,承認侵害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相關知識產權。亞運會組委會起訴請求某置業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賠償損失150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某置業公司未經亞運會組委會許可,擅自在其發佈的互聯網廣告中將“杭州亞運會”設置爲搜索關鍵詞,其行爲已構成對亞運會組委會特殊標誌專有權的侵害;其將搜索“杭州亞運會”關鍵詞的公衆引流至其房產廣告鏈接,該行爲客觀上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爲某置業公司所開發房產與“杭州亞運會”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科技公司作爲專業廣告公司,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致使某置業公司發佈的廣告侵害亞運會組委會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審理法院依法判決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賠償亞運會組委會相應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張豔表示,擅自將特殊標誌設置爲互聯網廣告的搜索關鍵詞的行爲構成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在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的基礎上,全額支持權利人賽事組委會的賠償主張。

體育賽事轉播應獲得合法授權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某數碼公司是某網絡視頻平臺的運營商,獲得了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的授權,許可在自營的某網絡視頻平臺和APP上以短視頻、長視頻(完整賽事節目)點播形式向用戶提供第24屆冬奧會賽事節目的點播服務。

冬奧會賽程期間,某數碼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等通過其運營的“電視X”APP提供冬奧會賽事節目的直播、回看、點播以及相關節目集錦短視頻,同時設置了冬奧會專題,整理和推薦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冬奧會賽事節目,並以冬奧會賽事節目作爲“電視X”APP的主要宣傳點,以此來吸引用戶下載使用。某數碼公司以某科技公司等上述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爲由,向審理法院提出訴前行爲保全申請。

審理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在“電視X”APP提供第24屆冬奧會賽事節目相關內容;如不停止侵權,審理法院將通知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冬奧會期間,停止爲“電視X”APP提供網絡服務。訴前行爲保全裁定生效後,某數碼公司就本案提起民事訴訟,最終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本案是保護第24屆冬奧會相關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冬奧會賽程僅有19天,相關賽事節目具有極強的時效性,若不及時採取行爲保全措施將會使獲得許可的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審理法院在受理申請後24小時內即作出訴前行爲保全裁定,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爲,提高了對冬奧會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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