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安信(建元信託,原安信信託,600816.SH)發佈訴訟進展公告,披露了6宗訴訟,其中5宗爲自然人撤訴。

據公告信息披露,此次涉及自然人訴訟的有5宗:一是建元信託作爲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涉及案件有1宗,受理法院爲上海金融法院,撤訴金額871.03萬元,投資者韓某撤訴。

二是建元信託作爲被告涉及案件有4宗,受理法院爲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投資者林某、張某、周某、王某撤訴,撤訴金額總計1937.02萬元。

接近建元信託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前期有自然人投資者既與第三方公司上海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受益權轉讓協議,又作爲原告起訴了建元信託。

稍早前,建元信託在回覆上交所的監管問詢函中的描述同樣可以印證此事。自然人投資者作爲原告的營業信託合同糾紛有48宗,(其中部分自然人已經與上海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

2021年12月,原安信信託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了《關於上海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安信信託自然人投資者信託受益權的通知》,公佈了安信信託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化解方案。該方案方案以固定比例累進計算報價,按自然人持有的單一信託受益權本金規模分爲四檔,即1000萬(含)及以上、600萬(含)-1000萬(不含)、300萬(含)-600萬(不含)以及300萬以下(不含),並提供當期和遠期兩種付款方式(遠期付款的固定比例有所提高)。

安信信託2021年年報披露,截至2022年1月28日受讓工作結束,自然人投資者總體簽約率超過94%。

接近安信信託銷售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最後有200多自然人投資者未簽約。按照此前官方披露的簽約人數和比例推算,安信信託的自然人投資者在4200人左右。

根據合同條款,轉讓款支付日均以安信信託收到證監會對其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批覆之日爲基準,其中第一筆轉讓款爲3個月。

一年後的2023年215日晚間,安信信託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覈准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覈准公司非公開發行不超過約43.75億股新股。

這意味着《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已於2023年2月15日生效,並明確轉讓款支付時間安排。

所以此前在協議還未生效時,相關自然人投資者的訴訟處於一審狀態。

“現在,收益權轉讓協議已生效,投資者已收到首筆轉讓款,自然應該撤訴。”前述人士表示。

再來看本次公告中撤訴的自然人投資者案件爲5宗,並不是48宗,因此傳聞中稱安信信託自然人全部撤訴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界面新聞查閱過往公告,投資者韓某的案件此前狀態爲二審未決,案號爲(2020)滬0110民初14825號 營業信託糾紛。

2020年,原告以營業信託糾紛爲由起訴安信信託,主張支付本金及經濟損失。目前,審理法院尚已經開庭,已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原告上訴。

而其他4位投資者的案件此前狀態均爲一審未決。

其中,投資者林某的案號爲2020)滬0110民初14838號營業信託糾紛,2020年,原告林某以營業信託糾紛爲由起訴安信信託,要求被告支付信託本金、收益、全部訴訟費用。

投資者張某的案號爲(2021)滬0110民初19790號營業信託糾紛,2022年,原告以營業信託糾紛爲由起訴安信主張賠償責任。

投資者周某的案號爲(2021)滬0110民初14289)其它合同糾紛,2021年,原告以其它合同糾紛爲由起訴安信,主張受託人責任。

投資者王某的案號爲(2022)滬0110民訴前調6982號營業信託糾紛,2022年,原告以營業信託糾紛爲由起訴安信,主張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與5宗自然人投資者撤訴案件一起公告的還有一宗涉及中民外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案件,該公司爲綠地外灘中心的項目公司,相關的糾紛涉及項目或爲安信信託董家渡項目。

公告稱,建元信託前期於《訴訟公告》(編號:臨2020-030)中披露了公司與中民外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一宗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9)滬02民初8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准許原告中民外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61,399.4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730,699.7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735,699.74元,由原告中民外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此外,6月29日,建元信託公告稱,公司證券簡稱ST安信自2023年7月4日起變更爲“ST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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