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9日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有利於完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對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風險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亮點一:全面夯實私募基金法治基礎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從一個“小衆行業”發展爲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資比重、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等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15.3萬隻,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爲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兩大類。證券投資基金法主要對私募證券基金的監管作了規定。長期以來,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上位法依據不足,對其規範主要依賴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監管執法依據和手段相對欠缺。隨着資本市場改革深化以及行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到了需要重視並納入上位法調整的階段。

條例明確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解決了私募股權基金上位法依據不足問題,爲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有利於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規範健康發展,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亮點二:完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行業積累了一定的監管經驗,同時通過處置阜興系、金誠系等重大風險事件,進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主要風險和突出問題。條例在系統總結監管經驗、行業規範等基礎上,着力推動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強化源頭管控。條例以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等爲着力點,抓住募集資金、投資運作、信息提供等關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比如,禁止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金,禁止突破人數限制,禁止公開宣傳推介,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

劃定監管底線。條例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要求,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不斷優化私募基金整體生態;明確證監會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實施“老鼠倉”、利益輸送等行爲加以規範,加大懲處力度,爲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營造規範有序的競爭環境。

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創業投資基金是實現技術、資本、人力等創新要素與創業企業有效結合的投融資方式,其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在投資階段、投資期限、投資對象、退出機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

條例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安排,比如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亮點三:支持發展與強化監管並重

支持發展與強化監管是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

近年來,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22年末,私募股權基金在投中小企業項目8.5萬個,在投本金2.59萬億元;在投高新技術企業5.9萬個,在投本金2.62萬億元;在投初創企業2.7萬個,在投本金5443億元。

條例充分考慮私募基金的特點及其創新發展的需要,既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鏈條監管要求,又強調發揮私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作用,做到支持發展與強化監管並重。

一是條例總則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有利於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

二是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明確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勵長期資金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

三是對母基金等合理展業需求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有助於行業引入長期資金,更好發揮私募基金在促進直接融資和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證監會表示,將紮實推進條例落實工作,抓緊完善配套辦法和規則,進一步細化具體監管要求,引導私募機構不斷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和專業管理能力,切實發揮私募基金高效對接投融資需求的積極作用,實現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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