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坚持了三年多,终于等到了这一刻!”7月7日,消费者诉某银行信用卡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作为原告的郝先生终于等到了一纸胜诉判决。当初,他受到银行零钱包积分兑航空里程的活动吸引,特意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并接受了银行连续三个月日均存款额达到25万元零利息的活动规则,因此获得了180万积分。然而,积分到手仅仅过了三个月,银行官网便发布了一则新公告——积分兑换规则变了……

银行单方变更积分兑换规则持卡人不满维权

7月7日,原告郝先生现身北京朝阳法院三层大法庭。已经坚持了三年的维权,结果会如何?庭审开始前,郝先生并不确信自己能告得赢银行。当初,各种维权、投诉无果后,诉讼成了不得已的办法,“我就是心里憋着一口气,银行单方面作出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规则调整,我认为有失公平。”郝先生说。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8月。国内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官网上发布了一则“零钱包积分赚不停”活动。该活动仅限刚性收费的白金卡用户,只要“充值零钱包,达标就送积分”,而且积分可用于兑换航空里程。

正是受到“积分兑里程”的吸引,郝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该银行官网申请了一张白金卡,并且遵守活动规则,对白金卡零钱包进行了充值,连续三个月日均存款额达到了25万元,而且活动期间这笔存款没有利息。

对于郝先生来说,这180万积分就相当于变相的存款利息。决定办卡时,他算过这样一笔账:按照25:1的积分里程兑换比例,180万积分所能兑换的航空里程的价值比银行其他理财、存款收益要高,而且活动覆盖的航空公司也比较令人满意。

正是瞅准了这一点,郝先生毫不犹豫地申请开立白金卡,还将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取出,用来参与活动。同年12月31日180万积分全部到账。为了试验积分是否易于兑换,郝先生用自己积分池里的旧积分兑换过一次航空里程,整个过程很顺畅,他当时是满意的。

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事情就“变味儿”了。郝先生一开始注意到银行改变了积分兑换里程的规则,是在一个网络论坛上。绝大部分持卡人都是冲着积分兑换里程去的,有人转发了银行公告,调整后的积分兑换规则令持卡人深感不满。还有持卡人表示,新规则尚未生效,但里程兑换已经受到了限制。

当时,郝先生因零钱包活动获得的180万积分尚未使用。他告诉记者,规则调整后主要在两方面对持卡人利益影响较大:“一是航空里程的兑换比例变了,白金卡用户由原来的25:1调整为50:1,这一改变意味着积分贬值了,积分价值直接减半;二是每年可兑换里程的限额也降低了,由原来的每年可兑换10万里程降至5万里程,这一改变对于收取刚性年费的白金卡用户来说,相当于拉长了持卡年限。”

因不满银行的“霸王条款”,郝先生曾多次与银行客服进行沟通,希望仍能按照参与活动时的规则兑换里程。“当时银行对我说过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但直到新规则生效,等来的只是被告知需要按照新规则兑换里程,此外可以给我一张价值100元的卡作为补偿。”郝先生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向监管机构投诉无果后,他思虑再三,最终决定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维权。

银行辩解:积分兑换规则调整属于行业惯例

据郝先生讲,全国有不少与他有同样遭遇的持卡人,他们曾建立起维权群,后来因为疫情打乱了计划。“各自为战”后,郝先生一直没有放弃维权。郝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不仅涉嫌恶意揽储,在零钱包的活动中也未尽到积分可能贬值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义务,且存在损害持卡人权益的恶意操作。他的诉求很简单,希望银行按照他参与活动时的规则进行里程兑换,并免除他的信用卡在维权期间的年费。

宣判当日,被告银行的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了庭审。银行回应“指责”表示,零钱包活动规则未对赠送积分指定用途,积分可在积分商城中兑换多种礼品,不仅限于航空里程。对于持卡人关心的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问题,银行方面解释说,银行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兑换服务,是因为与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至于调整积分兑换里程比例的原因,则是因为航空公司里程涨价,导致银行里程成本增加了。这些调整均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信用卡积分属于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赠与回馈,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属于行业惯例,且公告的规则中均有明确告知客户积分礼品的调整将不定期进行,以实际上架为准。”

调整公告的发布日期是2020年3月20日,生效日期为5月6日10时。银行方面还表示,公告发出至生效期间,持卡人仍可以按照旧规则兑换航空里程。银行在零钱包活动、积分兑换规则调整以及积分兑换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更不存在恶意操作,请求法院驳回郝先生的全部诉求。

但郝先生告诉法庭,上述公告发布前夕,银行的积分商城就陆续下架了部分航空公司。公告发布缓冲期内,他曾试图兑换航空里程,也没有成功。直到新规则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陆续上架,里程兑换才算恢复正常。

法院判决:行业惯例不必然合理合法

朝阳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郝先生按照活动规则,将存款转入了零钱包账户,以放弃存款利息甚至丧失相应资金支配利益为代价获得的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先生作为活动参与方,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保护。

一方面,被告银行在开展零钱包活动时,未对积分到账后其可能随时对积分兑换规则进行调整等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在涉案积分全部到达郝先生账户后仅3个多月,银行即发布积分兑换调整公告,时间间隔较短,且造成积分价值明显低于消费者参与活动时的合理预期。法院认为,银行在本案中的调整行为,相较于将单个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响明显更为重大,对积分的价值必然产生直接影响。此外,银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45天的公告缓冲期内,充分保障了持卡人以原有兑换规则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权利。

法院据此认定,银行调整积分兑换里程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据,应属违约,依法判决被告银行信用卡中心继续按照25:1的比例为郝先生进行中国内地航司里程兑换,同时免除郝先生所持信用卡诉讼期间至判决生效后45天的年费。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被告多次以调整积分兑换规则属于行业惯例、其有权进行调整为由进行抗辩,但需知“有权勿任性,用权需谨慎,行业惯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法院指出,金融机构在制定及修改合同条款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

“维权历时三年多,我想要坚持的正是心中那份正义,这次的审判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一审结果令郝先生非常满意。

商家有权修改规则但不能无限制地修改

日常生活消费中,涉及到积分使用的领域非常广泛,除了银行卡以外,像飞行里程积分、酒店住宿积分以及各种商家消费积分普遍存在,根本上都是一种吸引消费的手段,因积分引发的投诉也并不少见。

至记者发稿前,以“积分兑换”作为关键词,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进行检索,共出现相关投诉信息近2万条,投诉对象涉及银行、通讯运营商、网购平台、彩妆品牌等等,投诉内容包括积分无法兑换、可兑换商品一直无货、积分兑换未通知提前下架等等问题。

“积分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争议,更主流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人享有无限权利去调整积分兑换规则。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商家,在赠与积分的时候并非是无条件赠送,他们已经获取了利益。因此在后续规则调整时也应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公平、诚信以及符合消费者参与活动时的合理预期。”本案主审法官周裕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宣判后,朝阳区法院还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涉诉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与消费者权益有关规则的调整过于频繁,且未从实质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业务规范性审查,合理行使合同条款解释权及修改权;二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提高通知义务履行标准,完善通知方式等。

周裕财提醒,金融机构及其他商家在制定积分规则时,要向消费者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把相应的规则明示,提醒消费者后续的变化;后续积分使用过程中,商家有权修改规则但不能无限制地修改,有权解释条款但不能任意解释条款,要尽可能保护消费者合理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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