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堅持了三年多,終於等到了這一刻!”7月7日,消費者訴某銀行信用卡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作爲原告的郝先生終於等到了一紙勝訴判決。當初,他受到銀行零錢包積分兌航空里程的活動吸引,特意申辦了一張白金信用卡,並接受了銀行連續三個月日均存款額達到25萬元零利息的活動規則,因此獲得了180萬積分。然而,積分到手僅僅過了三個月,銀行官網便發佈了一則新公告——積分兌換規則變了……

銀行單方變更積分兌換規則持卡人不滿維權

7月7日,原告郝先生現身北京朝陽法院三層大法庭。已經堅持了三年的維權,結果會如何?庭審開始前,郝先生並不確信自己能告得贏銀行。當初,各種維權、投訴無果後,訴訟成了不得已的辦法,“我就是心裏憋着一口氣,銀行單方面作出有損消費者利益的規則調整,我認爲有失公平。”郝先生說。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8月。國內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在官網上發佈了一則“零錢包積分賺不停”活動。該活動僅限剛性收費的白金卡用戶,只要“充值零錢包,達標就送積分”,而且積分可用於兌換航空里程。

正是受到“積分兌里程”的吸引,郝先生在朋友的推薦下通過該銀行官網申請了一張白金卡,並且遵守活動規則,對白金卡零錢包進行了充值,連續三個月日均存款額達到了25萬元,而且活動期間這筆存款沒有利息。

對於郝先生來說,這180萬積分就相當於變相的存款利息。決定辦卡時,他算過這樣一筆賬:按照25:1的積分里程兌換比例,180萬積分所能兌換的航空里程的價值比銀行其他理財、存款收益要高,而且活動覆蓋的航空公司也比較令人滿意。

正是瞅準了這一點,郝先生毫不猶豫地申請開立白金卡,還將其他銀行的理財產品取出,用來參與活動。同年12月31日180萬積分全部到賬。爲了試驗積分是否易於兌換,郝先生用自己積分池裏的舊積分兌換過一次航空里程,整個過程很順暢,他當時是滿意的。

然而,僅僅過了三個月,事情就“變味兒”了。郝先生一開始注意到銀行改變了積分兌換里程的規則,是在一個網絡論壇上。絕大部分持卡人都是衝着積分兌換里程去的,有人轉發了銀行公告,調整後的積分兌換規則令持卡人深感不滿。還有持卡人表示,新規則尚未生效,但里程兌換已經受到了限制。

當時,郝先生因零錢包活動獲得的180萬積分尚未使用。他告訴記者,規則調整後主要在兩方面對持卡人利益影響較大:“一是航空里程的兌換比例變了,白金卡用戶由原來的25:1調整爲50:1,這一改變意味着積分貶值了,積分價值直接減半;二是每年可兌換里程的限額也降低了,由原來的每年可兌換10萬里程降至5萬里程,這一改變對於收取剛性年費的白金卡用戶來說,相當於拉長了持卡年限。”

因不滿銀行的“霸王條款”,郝先生曾多次與銀行客服進行溝通,希望仍能按照參與活動時的規則兌換里程。“當時銀行對我說過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但直到新規則生效,等來的只是被告知需要按照新規則兌換里程,此外可以給我一張價值100元的卡作爲補償。”郝先生自然無法接受這樣的處理結果,向監管機構投訴無果後,他思慮再三,最終決定通過法院訴訟進行維權。

銀行辯解:積分兌換規則調整屬於行業慣例

據郝先生講,全國有不少與他有同樣遭遇的持卡人,他們曾建立起維權羣,後來因爲疫情打亂了計劃。“各自爲戰”後,郝先生一直沒有放棄維權。郝先生認爲,銀行的行爲不僅涉嫌惡意攬儲,在零錢包的活動中也未盡到積分可能貶值的風險告知和提醒義務,且存在損害持卡人權益的惡意操作。他的訴求很簡單,希望銀行按照他參與活動時的規則進行里程兌換,並免除他的信用卡在維權期間的年費。

宣判當日,被告銀行的代理人通過“線上”方式出席了庭審。銀行回應“指責”表示,零錢包活動規則未對贈送積分指定用途,積分可在積分商城中兌換多種禮品,不僅限於航空里程。對於持卡人關心的積分兌換規則的調整問題,銀行方面解釋說,銀行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兌換服務,是因爲與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至於調整積分兌換里程比例的原因,則是因爲航空公司里程漲價,導致銀行里程成本增加了。這些調整均屬於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爲,“信用卡積分屬於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的贈與回饋,積分兌換規則的調整與變動屬於行業慣例,且公告的規則中均有明確告知客戶積分禮品的調整將不定期進行,以實際上架爲準。”

調整公告的發佈日期是2020年3月20日,生效日期爲5月6日10時。銀行方面還表示,公告發出至生效期間,持卡人仍可以按照舊規則兌換航空里程。銀行在零錢包活動、積分兌換規則調整以及積分兌換過程中均不存在任何不當行爲,更不存在惡意操作,請求法院駁回郝先生的全部訴求。

但郝先生告訴法庭,上述公告發布前夕,銀行的積分商城就陸續下架了部分航空公司。公告發布緩衝期內,他曾試圖兌換航空里程,也沒有成功。直到新規則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陸續上架,里程兌換纔算恢復正常。

法院判決:行業慣例不必然合理合法

朝陽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爲,郝先生按照活動規則,將存款轉入了零錢包賬戶,以放棄存款利息甚至喪失相應資金支配利益爲代價獲得的積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財產價值屬性。郝先生作爲活動參與方,對於相應積分價值具有合理的預期利益,該預期利益應予保護。

一方面,被告銀行在開展零錢包活動時,未對積分到賬後其可能隨時對積分兌換規則進行調整等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另一方面,在涉案積分全部到達郝先生賬戶後僅3個多月,銀行即發佈積分兌換調整公告,時間間隔較短,且造成積分價值明顯低於消費者參與活動時的合理預期。法院認爲,銀行在本案中的調整行爲,相較於將單個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響明顯更爲重大,對積分的價值必然產生直接影響。此外,銀行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在45天的公告緩衝期內,充分保障了持卡人以原有兌換規則進行航空里程兌換的權利。

法院據此認定,銀行調整積分兌換里程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據,應屬違約,依法判決被告銀行信用卡中心繼續按照25:1的比例爲郝先生進行中國內地航司里程兌換,同時免除郝先生所持信用卡訴訟期間至判決生效後45天的年費。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多次以調整積分兌換規則屬於行業慣例、其有權進行調整爲由進行抗辯,但需知“有權勿任性,用權需謹慎,行業慣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法院指出,金融機構在制定及修改合同條款時,應當嚴格審查相關條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審慎行使單方解釋權及修改權,並從實質上落實相關提示說明義務。

“維權歷時三年多,我想要堅持的正是心中那份正義,這次的審判讓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一審結果令郝先生非常滿意。

商家有權修改規則但不能無限制地修改

日常生活消費中,涉及到積分使用的領域非常廣泛,除了銀行卡以外,像飛行里程積分、酒店住宿積分以及各種商家消費積分普遍存在,根本上都是一種吸引消費的手段,因積分引發的投訴也並不少見。

至記者發稿前,以“積分兌換”作爲關鍵詞,在黑貓投訴平臺上進行檢索,共出現相關投訴信息近2萬條,投訴對象涉及銀行、通訊運營商、網購平臺、彩妝品牌等等,投訴內容包括積分無法兌換、可兌換商品一直無貨、積分兌換未通知提前下架等等問題。

“積分的法律性質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爭議,更主流的觀點認爲它是一種贈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贈與人享有無限權利去調整積分兌換規則。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商家,在贈與積分的時候並非是無條件贈送,他們已經獲取了利益。因此在後續規則調整時也應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證公平、誠信以及符合消費者參與活動時的合理預期。”本案主審法官周裕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宣判後,朝陽區法院還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涉訴銀行發送了司法建議。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及信用卡領用合約、章程及與消費者權益有關規則的調整過於頻繁,且未從實質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一是加強業務規範性審查,合理行使合同條款解釋權及修改權;二是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提高通知義務履行標準,完善通知方式等。

周裕財提醒,金融機構及其他商家在制定積分規則時,要向消費者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把相應的規則明示,提醒消費者後續的變化;後續積分使用過程中,商家有權修改規則但不能無限制地修改,有權解釋條款但不能任意解釋條款,要儘可能保護消費者合理的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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