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日,因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深圳雲財經大數據技術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爲深圳市證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財經”)及相關人員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證監局指出,2016年至2019年期間,雲財經通過公司網站、APP、微信公衆號等渠道經營“漲停先驅者”“早盤捉妖”“N型反轉大師”“搓揉優選大師”“研報大師”等軟件產品(以下統稱軟件產品),向客戶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選擇建議或買賣時機建議,屬於《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具有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

另外,雲財經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對外銷售上述軟件產品,共獲得收入548.61萬元。黃拓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執行董事,制定軟件產品的模型條件並對推送股票進行人工審覈;胡梓聰任產品經理,協調軟件產品的開發工作;張順慶、梁倩慧任技術員,負責編寫代碼搭建軟件產品框架;朱燦生參與軟件產品推送股票的人工審覈。

上述違法事實,有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辨認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司法鑑定意見書、賬戶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深圳證監局認爲,雲財經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對外銷售具有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的規定,構成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的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爲。黃拓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胡梓聰、朱燦生、張順慶、梁倩慧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雲財經進行了申辯,認爲:第一,軟件產品性質應經專家鑑定。第二,違法所得金額應按獲利金額計算,需扣除相關成本支出、繳納稅費及退款金額。第三,調查程序違規,且處罰週期超過一年。第四,本案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不予處罰。

經複覈,深圳證監局部分採納雲財經關於違法所得的陳述申辯意見,對其他意見不予採納。

第一,深圳證監局有權依據查明事實,對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產品性質作出判斷。第二,當事人要求扣除其非法經營期間相關成本支出及繳納稅費,沒有法律依據,但當事人申辯並提供證據證明的退款部分可予扣除,深圳證監局依法從其違法收入中作出相應扣減。第三,雲財經違法行爲持續超過3年,違法所得548萬餘元,不屬於違法情節輕微、應免於處罰的情形。第四,深證證監局對本案立案調查、作出處罰,程序符合2005年《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證券期貨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

此外,雲財經相關人員也進行了申辯。深圳證監局均不予採納。並指出,軟件產品均能向客戶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選擇建議或買賣時機建議,屬於薦股軟件。在案證據顯示,胡梓聰、朱燦生、張順慶、梁倩慧均明知公司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許可,參與涉案軟件產品的開發、運營工作,認定爲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此外,刑事合規整改或生活困難均不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理由,已充分考慮有關情況,依法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最終,深圳證監局決定沒收雲財經違法所得548.61萬元,並處以548.61萬元的罰款;對黃拓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胡梓聰、朱燦生、張順慶、梁倩慧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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