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從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角度,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

7月2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表示,爲適應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聯合發佈《以上市公司質量爲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辦法》共六章30條,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確評價內容與指標;二是明確評價方法與程序;三是評價結果與運用;四是評價組織與實施。

《辦法》規定,將根據保薦機構評價得分,將保薦機構劃分爲A、B、C三類。其中,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爲“一票否決”,評價年度保薦機構因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三年內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爲被立案的,按“終身追責”原則,評價結果評定爲C類。

那麼,評價體系的設置有何安排?對保薦機構強化了哪些約束?過渡期有何安排?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七大要點。

要點一:保薦業務質量評價範圍爲評價年度進入審覈註冊環節的首發保薦項目

評價範圍方面,《辦法》表示,上市公司質量的評價範圍,爲保薦機構T-5年當年保薦上市的公司(T爲評價年度,下同)。保薦業務質量的評價範圍,爲T年進入審覈註冊環節的首發保薦項目。

同時,評價期間爲相應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工作每年定期開展一次。

其中,項目涉及聯合保薦的,上市公司質量得分及保薦業務質量得分,計入聯合保薦機構各自得分。

要點二: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佔比70%

《辦法》顯示,評價體系由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評價得分調整三部分構成。其中,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佔比70%,圍繞經營質量、市場表現、治理質量等三個投資者普遍關注的維度展開。

具體而言,公司經營質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長能力、創新能力三部分。盈利能力下設扣非歸母淨利潤規模、經營活動淨現金流佔營業收入比重、銷售淨利率、淨資產收益率四個指標。

成長能力下設營業收入增速、扣非歸母淨利潤增速兩個指標;創新能力下設研發支出佔比、研發人員數量兩個指標。

市場表現包括投資者回報和市場估值兩部分。投資者回報下設現金分紅比例、年化回報率兩個指標;市場估值下設市淨率、

公司治理質量包括信息披露和監管合規兩個部分,分別設置信息披露評級和行政監管處罰兩個指標。

要點三:保薦業務質量評價佔比30%,評價得分調整不設權重

《辦法》顯示,保薦業務質量評價佔比30%,主要衡量保薦機構首發項目執業情況,包括項目審覈結果、招股說明書披露質量、保薦機構盡職調查程序等內容。

具體而言,保薦業務質量基於申報文件質量、保薦機構工作質量、項目審覈結果等維度,衡量保薦機構首發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問詢回覆等執業質量情況,下設項目質量一個綜合性指標。

此外,評價得分調整不設權重,根據項目風險情況等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評價得分調整主要衡量保薦機構執業規模和執業風險,對評價得分作出調整。

評價得分調整包括規模調整、風險調整及降檔調整三部分。規模調整下設保薦項目數量一個指標;風險調整下設風險警示公司佔比、強制退市公司佔比兩個指標;降檔調整下設重大執業質量問題一個指標。

要點四:保薦機構分爲A、B、C三類,連續三次評爲A類原則上不開展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

《辦法》規定,參與評價的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劃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其中,執業質量得分排序前20%的爲A類,後20%的爲C類,其餘爲B類。

滬深交易所將根據評價結果,在下一年度評價結果發佈前,對處於交易所審覈階段的相關首發保薦項目實施分類監管安排。

其中,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爲A類的,滬深交易所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降低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連續三次評價結果爲A類的,原則上不開展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

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爲C類的,滬深交易所依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審覈問詢力度,同時加大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且對現場督導或審覈過程中申請撤回的首發項目,繼續開展現場督導。

連續三次評價結果爲C類的,原則上全部開展現場督導或按規定開展問題導向現場檢查。

要點五: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爲“一票否決”

《辦法》表示,爲強化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懲戒力度,評價年度保薦機構因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三年內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爲被立案的,按“終身追責”原則,評價結果評定爲C類。

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保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發行上市領域行賄行爲的,評價結果也評定爲C類。

要點六:設置一年過渡期

《辦法》表示,以上市公司質量爲導向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開展評價是一項新的監管制度,爲使各方做好充分準備,《評價辦法》設置一年過渡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評價結果暫不對外發布,也不作爲分類監管依據。

要點七:起草立足投資者需求等四大思路

對於《辦法》的起草思路,滬深交易所表示,一是立足投資者需求:首先,對上市公司質量的評價維度,以投資者視角爲選取基礎;其次,對上市公司質量的衡量指標,以投資者關切爲選取標準;再次,對保薦機構的考評分類,以供投資者投資參考作爲目的之一。

二是突出目標導向。《辦法》主要從三個角度突出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目標導向:一是在設定評價內容權重時,將上市公司質量作爲評價重點,並將分值權重設定爲 70%;二是從嚴把資本市場入口關的角度出發,在對上市公司質量進行評價時,以首發上市公司爲樣本;三是爲了更準確、全面地對上市公司質量進行評價,以公司上市後 5 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表現作爲評價基礎。

三是強化體系銜接。《辦法》強化與現有保薦機構相關評價體系的銜接,充分運用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級結果,合理做好本評價體系與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體系的銜接安排。

四是確保科學合理。《辦法》從兩個方面提升評價體系的科學性:一是在指標設計上,突出代表性、客觀性、可得性與可操作性要求,即指標設定能夠反映評價事項的基本特徵,指標賦值避免人爲主觀判斷,指標數據易於獲取和驗證,指標體系簡潔,便於後期連續開展評價;二是在指標賦值方式上,對多數指標按其發生值在同行業可比公司中的相對排序取值,以提高指標值在不同行業公司中的可比性。

“下一步,滬深交易所將認真做好評價宣傳、解讀及實施工作,適時總結辦法實施效果,及時優化評價工作安排,持之以恆引導各方強化質量意識,提高擬上市公司質量,增進投資者的獲得感與權益保護水平。”滬深交易所表示。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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