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同意晶澳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3〕1164號),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896,030.77萬元(含896,030.77萬元),扣除發行有關費用(不含稅)後募集資金淨額爲人民幣893,384.80萬元。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於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中興財光華審驗資(2023)第110003號《驗資報告》,對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並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戶及存儲情況

爲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公司於2023年7月13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開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簽署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議案》。鑑於公司將通過公司自身、一級子公司晶澳太陽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澳太陽能”)、四級子公司包頭晶澳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頭晶澳”)、二級子公司曲靖晶澳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靖晶澳”)及二級子公司晶澳(揚州)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晶澳”)實施募投項目,董事會同意公司、晶澳太陽能、包頭晶澳、曲靖晶澳、揚州晶澳開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在14家銀行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並與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開戶銀行分別簽署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截至 2023年7月24日,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實際開戶分支機構和存儲情況如下:

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金額與募集資金淨額的差額系尚未支付的部分發行費用。

三、 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簽署情況和主要內容

公司、晶澳太陽能、包頭晶澳、曲靖晶澳、揚州晶澳(以下單獨或合稱爲“甲

方”)分別與14家銀行機構(以下單獨稱爲“乙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爲“丙方”)於近日簽訂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於甲方補充流動資金/包頭晶澳(三期)20GW拉晶、切片項目/年產10GW高效率太陽能電池片項目/年產10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組件項目,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戶內,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並獲得丙方同意後,甲方可在內部決議授權範圍內將專戶內的部分資金以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將產品的具體金額、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產品提前支取、到期或進行轉讓後將資金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並通知丙方。前述產品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公告後,甲方纔可在授權的期限和額度內再次開展現金管理。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爲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戴順、李寧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資金劃付申請進行劃付時,應審覈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鑑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鑑相符,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乙方對前述事項僅承擔形式審查義務。

8、甲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乙方應當在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以郵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5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0、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後失效。

12、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四、備查文件

經各方簽署的《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晶澳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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