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觀新聞

曾因品牌之爭陷入多年訴訟糾紛的陝西杜康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陝西杜康公司)又陷糾紛。

四川一家基酒供應商負責人宋清金向澎湃新聞反映,他的個人全資公司四川瀘州驕子酒業公司(簡稱四川驕子公司)曾在2017年與陝西杜康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與陝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酒水置換股權協議》等,但在他向陝西杜康公司提供價值4000多萬元的600餘噸基酒後,陝西杜康公司不僅分文未付,還僞造資料讓他個人成了陝西杜康公司的股東。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在2017年7月7日,陝西杜康公司股東發生變更,新增股東宋清金,宋持股1.83%。2020年,該變更被法院裁定撤銷,宋清金“摘掉”了陝西杜康公司股東的名號。原因是,工商變更登記材料中宋清金的簽字指印等系僞造。

股權變更登記被法院裁令撤銷後,四川驕子公司追討酒款的請求在一審中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經上訴二審發回重審後,重審一審今日(7月26日)開庭。

在該案一審審理中,陝西杜康公司曾辯稱,其已按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酒水置換股權協議》向四川驕子公司支付酒款3266.64萬元(1.83%股權),沒有違約也不存在向四川驕子公司支付酒款及利息的問題。

澎湃新聞就此多次致電經辦此事的陝西杜康公司股東張紅軍,但對方一直未接聽電話。

莫名成爲購貨方股東

四川驕子公司與陝西杜康公司合同糾紛案相關裁判文書、購銷合同等顯示,經渭南中院一審認定,2017年6月15日,四川驕子公司與陝西杜康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四川驕子公司向陝西杜康公司供應串香酒2600噸,單價7000元/噸,五糧老酒8年陳酒1600噸,單價75000元/噸,合計金額1.382億元。

四川驕子公司首批發貨已得到陝西杜康公司認可的五糧老酒基酒600噸,雙方確認該批實際發送的基酒價值4500萬元。這4500萬元中的3266.64萬元作爲股份購買款置換陝西杜康公司1.83%的股份,15個工作日內未能完成工商變更登記過戶到四川驕子公司,則四川驕子公司有權要求陝西杜康公司在三日內支付600噸基酒的4500萬元酒款等。

購銷合同還約定,除置換股權外的酒款由陝西杜康公司在貨到倉庫驗收合格後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轉賬到指定賬戶。

上述《購銷合同》簽訂的當天,四川驕子公司還與陝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杜康品牌公司)簽訂《酒水置換股權協議》約定,標的公司(陝西杜康公司)現有登記股東43個,其中包括杜康品牌公司,杜康品牌公司擬轉讓698萬股給四川驕子公司,每股單價4.68元,擬佔陝西杜康集團1.83%的股份。轉讓對價爲價值3266.64萬元的基酒。

宋清金向澎湃新聞稱,簽訂合同後,四川驕子公司按約定向陝西杜康公司供酒600多噸,但對方分文不付。2019年1月,他發現自己個人竟成了陝西杜康公司的股東,持股1.83%。宋清金說:“就算我們簽過《酒水置換股權協議》,那也是公司作爲股東,而不是個人。更何況,我對這個變更毫不知情。”宋清金認爲,陝西杜康公司此舉是爲了拒付酒款。

判令撤銷工商變更登記

發現自己“被當股東”後,宋清金將陝西省市場監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將他登記爲陝西杜康公司股東的變更登記行爲。

2020年7月29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宋清金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7日,陝西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陝西杜康公司提供的申請及相關材料,作出公司變更登記行爲。在原有股東出資的基礎上,新增股東宋清金,即將杜康品牌公司(出資1883.3萬元)變更爲杜康品牌公司(出資1185.3萬元)、宋清金(出資698萬元)。其他股東股權未發生變化。

陝西杜康公司的涉案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同時,申請人一併提交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東(出資人)出資情況、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陝西省市場監管局審查後認爲,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遂覈准變更登記。

司法鑑定認定,陝西杜康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材料中宋清金的簽名爲僞造

而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上述申請材料中宋清金的簽名及指印爲僞造。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陝西省市場監管局雖在受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時進行了形式審查,但申請人提供的相關申請材料不實,其依據虛假申請材料作出的行政行爲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一審宣判後,原審第三人陝西杜康公司和杜康品牌公司提起上訴,但被駁回。判決生效後,宋清金“摘掉”了陝西杜康公司股東的名號。

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變更登記

合同糾紛案重審一審將開庭

贏了上述行政訴訟,宋清金轉頭繼續追討酒款。宋清金的四川驕子公司向渭南中院起訴稱,按照約定,其自2017年6月23日起分批向陝西杜康公司運送五糧老酒8年陳酒526.144噸,價值39460800元,運送串香酒123.753噸,價值866271元,合計40327071元。但是,陝西杜康公司收貨後未支付任何價款,已構成嚴重違約。

陝西杜康公司辯稱,其於2017年7月7日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酒水置換股權協議》向四川驕子公司支付酒款3266.64萬元(1.83%股權),而四川驕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符合封存檢樣的酒,其承諾將有品質差異的酒更換爲串香酒,但僅更換了86.04噸濃香酒後,又拒絕繼續履行承諾,其已構成根本違約。陝西杜康公司稱其沒有違約,也不存在向四川驕子公司支付酒款及利息的問題。

渭南中院在審理中引用了前述宋清金訴陝西省市場監管局的判決結果,即陝西杜康公司1.83%股權變更登記無效。法院就四川驕子公司供酒多少,價值幾何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

2021年9月17日,渭南中院一審判決陝西杜康公司向四川驕子公司支付酒款3050879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利息從2021年1月15日起以30508796元爲基數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至清償之日。

一審宣判後,四川驕子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除了涉案酒款外,其還對利息的起算之日有異議。

四川驕子公司認爲,一審判決將陝西杜康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起算時間確定在驕子公司收到西安鐵路中院二審行政判決之後,理由是該判決下達後,陝西杜康公司未繼續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或支付酒款。而四川驕子公司認爲,合同約定酒款應在陝西杜康公司收到酒、驗收後兩日內付清,即應從2017年8月11日起算利息。

2022年10月28日,陝西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2023年7月26日,該案重審一審將在渭南中院開庭。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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