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撫州市檢察機關依法對高連珠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一案提起公訴。去年11月,53歲的高連珠在撫州市統計局黨組書記任上主動投案,其涉嫌的“高利轉貸罪”備受關注。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近年來,該罪名頻頻出現在被查公職人員的通報中。他們通過這種方式,輕鬆“借錢生錢”。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賈奮強貸款300萬元,以貸款時5倍的高息轉借給他人後,輕鬆獲利105萬餘元;廣西鹿寨縣縣委原副調研員覃國友貸款305萬元,高息轉貸後牟利119萬多元;撫州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羅富楊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再向陳某某等人高息放貸,獲利650萬餘元。

《中國新聞週刊》從相關通報看,涉及此類問題的公職人員覆蓋面非常廣,既有黨委、政府官員,也有銀行高層、國企高管等;既有省公安廳副廳長,也有基層幹部。他們不僅因此丟了公職,還鋃鐺入獄。

浙江省江山市監委委員毛江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公職人員獲取信貸資金的優勢,讓少部分人動起了歪腦筋,甚至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公職人員的高利轉貸行爲,往往涉及個人權力的影響力,其危害性更大,隱蔽性更強,他們利用了個人權力影響力貸到款後,又加息轉貸,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增大了金融風險。

套貸背後的權力影子

按照法律規定,貸款申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需要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貸款期限等。由於公職人員不能經商辦企業,多個案例顯示,他們一般假借住房裝修爲由進行貸款,然後高息轉貸。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賈奮強就是一個典型案例。2016年9月,賈奮強因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被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金210萬元。

中衛中院審理查明:賈奮強通過其朋友以簽訂虛假房屋裝修合同的方式從銀行獲取貸款300萬元,貸款月利息5釐,貸款期限爲一年。貸款發放後,賈奮強立即以2分5釐的月利息,把這筆貸款全部轉借給一家小額信貸公司。幾番續貸續借後,他牟利105萬餘元。

中衛市一位熟悉當地政法系統的知情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貸款發生時間爲2012年10月,賈任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期間,涉及的銀行爲石嘴山銀行,“當時,還有其他銀行領導爲了拉近和賈奮強的關係,主動提出可爲賈提供貸款供其轉貸,但最終他選擇了石嘴山銀行”。

以住房裝修爲由進行貸款的公職人員並非個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講述浙江台州椒江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鵬翔的案子。

2014年1月,王鵬翔拿妻子葉某某名下的一處房產作抵押,僞造裝修合同,向某銀行機構申請裝修消費貸款200萬元。2014年11月,這筆貸款到達王鵬翔指定的虛假裝修承包人的賬戶,再通過其公司員工徐某某將這筆錢轉到王鵬翔岳母賬戶。放款當天,王鵬翔將賬戶上的錢立即轉貸給三名利益關係人,賺取利息差。經查,王鵬翔轉貸收取的利息收入高達150.48萬元,支付銀行貸款利息32.02萬元,違法牟利近120萬元。

還有案例顯示,有的公職人員自覺晉升無望,便想通過高利轉貸大賺一筆。2009年初,廣西柳州市鹿寨縣縣委副調研員覃國友的一名從事房地產生意的朋友王某某在資金緊張、貸款困難的情況下,得知覃有多套閒置房產用於出租,就告知覃,把房產只用於出租是資源浪費。王某某勸覃國友將房產抵押給銀行從中獲得貸款,然後將貸款轉借給他,承諾每年給予覃國友50%的利息。

當時覃國友已在縣委副調研員任上幹了6年,他想“既然‘官路’不暢,轉走‘商路’”也行。2009年至2013年,覃先後以其本人及其女兒的名義,以購買挖掘機爲由分4次向廣西鹿寨農村合作銀行貸款(合計305萬元),然後將所貸款項借給王某某和張某某二人,並收取利息。經查,覃國友通過高利轉貸方式共牟利119萬餘元。

2015年,柳州市紀委對其進行約談。接受約談時,他主動交代了高利轉貸的事實,但他認爲“這種行爲只是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背上一個處分就可以了,不需退繳違紀違法所得”。當組織部門要求其上繳違紀違法所得時,他以沒錢爲由拒絕上繳。

2019年2月14日,因犯高利轉貸罪,覃國友被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追繳違法所得119萬餘元,並處罰金150萬元。

據《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所知,廳級官員中,也有多人涉及高利轉貸問題。如江西省撫州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羅富楊通過高利轉貸違規獲利650餘萬元,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葉勝坤、遼寧省營口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思福等落馬官員的通報中,也提到涉嫌高利轉貸犯罪。

多個案例顯示,在公職人員高利轉貸案件中,有一條完整的利益鏈條。這條鏈條以公職人員爲中心,向下爲真實使用這筆貸款的企業或個人,向上爲放貸的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中間還有代理人。

寧夏社科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保平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企業主向領導幹部借高利貸,除了確有資金週轉需求外,更重要的是爲了維持關係,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利益輸送。

隱祕鏈條上的“金融內鬼”

《半月談》曾評論稱,在一些高利轉貸案中,有領導幹部多次以名下房屋需要裝修爲由向銀行大量貸款,動輒數百萬元的“裝修貸款”明顯超出正常的裝修需求,這些顯而易見的不合理之處,折射金融機構對涉公職人員貸款的資金用途存在管理漏洞。

金融機構爲什麼願意低利率貸款給公職人員?據《中國新聞週刊》採訪得知,由於公職人員工作和工資較穩定,對金融機構來說,屬於比較優質的客戶,所以對公職人員等特定羣體會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一位受訪的政法系統公職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很多銀行工作人員甚至會主動到他所在的單位,推銷信貸業務,“他們給我們的工作證件拍照,再讓我們填個表格,就能貸到30萬元,甚至更多,貸款利率也會有明顯優惠。推銷人員雖然說資金不能用於高利轉貸等用途,但後續並沒有跟蹤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這類案件頻發,暴露出金融機構在貸前審查、貸中管理、貸後跟蹤方面都存在一定問題。在貸前審查階段,金融機構因爲將公職人員當成“優質客戶”,進而對他們的貸款合同疏於審查,甚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發貸過程中,沒有對這筆款項的走向和實際用途進行認真把關;放貸後,很少去監管這筆資金是否在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

他表示,在這類案件中,如果金融機構發現貸款合同中寫的用途是虛假的,仍然繼續放貸,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金融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就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

即便如此,仍然有金融機構負責人出於和公職人員存在利益交換等原因,扮演起“內鬼”角色,違法放貸,幫助公職人員順利通過高利轉貸牟利。

2018年5月,鄭州市紀委監委收到河南省紀委監委移交的關於反映鞏義市副市長楊紅偉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其中有羣衆反映楊紅偉利用職權從銀行獲取大額資金進行轉貸,以此牟取高額利息。

通報稱,2013年,時任鞏義市北山口農信社主任王某範爲感謝楊紅偉對其農信社完成攬儲任務等提供的幫助,與楊紅偉商定以其哥哥楊某軍的名義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在北山口農信社貸款200萬元,並由王某范進行轉貸給某置業公司,獲取的102萬餘元高額利息由楊紅偉佔有支配。

通報指出,楊紅偉作案手法隱蔽,無論是從農信社貸款還是向企業放貸,均通過“代理人”楊某軍進行,楊紅偉隱身背後獲取利益。

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甚至監守自盜,自己親自出手做起了高利轉貸的生意。曾任雲南省富滇銀行副行長的孔彩梅,被通報雖然拿着上百萬的年薪,卻不知足,整天琢磨怎樣錢生錢、利滾利。在審批貸款過程中,她瞭解到多位私營企業主資金短缺,於是滋生了放高利貸的念頭。孔彩梅把自己籌來的資金進行高息借貸,“白天當銀行行長,晚上作錢莊莊主”。經查,孔彩梅涉嫌貪污、受賄、高利轉貸等多項違法犯罪行爲,違紀違法所得共計3180餘萬元。

中信銀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長解鵬,先是借銀行行長的身份結識掌握資源和有資金需求的各類人員,爲高利轉貸“撒網”,隨後與他人商議到自己所在支行辦理貸款,並以15%的年化收益出借。此後,他利用職務之便,推動銀行貸款審批流程“一路綠燈”,對僞造的貸款材料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並順利將所獲貸款轉借,獲得高額利益。經查,其利用職權進行高利轉貸,獲利71萬元。

揚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谷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這類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監守自盜”的案件中,會考慮是否因其身份地位而產生更大的社會危害,並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量。同時,這個羣體的身份也決定了他們可能同時存在高利轉貸和違法發放貸款的罪名。

因何追究刑責者不多?

高利轉貸罪是1997年刑法新設罪名,根據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行爲人最高將被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爲法學會金融法律行爲研究會副會長王新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這個罪名的設立背景很特殊,1997年,提交到全國人大審議的刑法修訂案草案中,並沒有高利轉貸罪。但在兩會討論期間,有來自銀行界的人大代表主張增設這項罪名。他們的理由是,在貸款發放後,很多申貸人沒有將其用於申請時所稱的用途,而是高利轉貸他人,喫利息差。

“這些代表認爲,這部分貸款本應用於與國計民生相關的項目上,卻被用於其他項目,轉貸後易引發貸款風險。最終,立法機關採納了這一建議,在通過稿中增設了這個罪名。”王新說。

谷超表示,在刑法中增設高利轉貸罪時,我國的銀行都是全民所有制性質。當時設立這個罪名,也是從國有資產安全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的角度考慮的。

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司法實踐中,高利轉貸罪有可能會跟上下游的一些犯罪(如有的被包括到了洗錢罪中)混合在一起,有些案例中不一定會作爲一個單獨罪名體現出來。此外,有的案件還涉密,不對外公開,所以難以將該項罪名設立以來,涉及該項罪名的歷年案件數量做統計。但從公開通報看,近年來涉及該類犯罪的案件還是屢見不鮮。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一級警長、公職律師童曉輝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在涉及高利轉貸的案件中,如果高利轉貸者在約定時間內還清了貸款,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就很少暴露。而且這類人員在高利轉貸時,也不一定會向轉貸對象說明資金來源,“對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來說,相比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高利轉貸的隱蔽性會更強”。

童曉輝表示,公安機關收到高利轉貸的線索主要有兩類:高利轉貸者沒有還清銀行貸款,銀行發現線索後主動報案;紀委監委發現公職人員涉及高利轉貸的線索後,移送到公安機關。

浙江省一位紀檢監察干部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實踐中企業和公職人員高利轉貸情況並不少見,但實務中以這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多。“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由監委管轄,高利轉貸罪由公安機關管轄。面對大量存在的高利轉貸現象,執法人員不會也沒法全部入刑。如果這類公職人員態度較好,監委一般也不會移送線索給公安,並追究高利轉貸罪。”

多位受訪者還表示,公衆對公職人員觸犯刑法,瞭解最多的是受賄罪、貪污罪等,對高利轉貸罪認知非常有限,這也讓一些人即便知道身邊有人存在這種行爲,也意識不到這是一種違法行爲。也有受訪者表示,他身邊的公職人員認爲高利轉貸行爲挺正常,甚至這屬於會理財的聰明人。

除此之外,毛昭暉認爲,刑法設立高利轉貸罪至今尚未修改過,隨着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的表現形式,犯罪行爲變得更爲複雜,有的涉及違法行爲、有的涉及違紀行爲。犯罪涉及到的人員也更廣泛,包含政府、政法機關、金融系統的官員等等,有的還涉及代理人等。他認爲有必要出臺司法解釋,對不同的情形進一步細化。

現實案例中,與公職人員通常憑藉信用就可以貸到款相比,民營企業家往往需要抵押貸款,越在經營不善時,企業的貸款難度也就越大。這也被認爲是民營企業家通過公職人員等渠道加息轉貸的原因之一。

谷超曾做過調研,企業主的貸款一般都是抵押貸款,且貸款的總額不會超過不動產或者動產市場估值的60%或50%。

湖南展弘建設工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裕伏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09年,他因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急需資金,想向當地銀行貸款1000萬元,爲此他將自己幾套合計市場估值約2000萬元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卻仍遲遲未獲得銀行放款。

沈裕伏稱,無奈之下,他通過代理人,向湘潭市政法系統的公職人員加息轉貸600餘萬元。

包括王新在內的數位受訪者都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銀行應充分評估高利轉貸利益鏈末端者(指最終接盤的“轉貸人”,例如民營企業家)的實際需求,多給他們貸款扶持,讓高利轉貸者失去存在空間。

毛昭暉提出,公職人員高利轉貸行爲涉及面廣,具有專業性、隱蔽性等特點。打擊不能僅依靠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以大數據監督爲支撐的協同式監督,通過巡視、巡查、紀檢監察、審計等多種形式進行查處懲治。

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援引多位紀檢監察干部的話稱,現在對高利轉貸行爲還存在監管缺位問題。其中原因,既有行爲人反覆轉移資金躲避監管,又有相關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渠道尚未完全打通,無法做到全程、全覆蓋監督。

王新認爲,今後,銀行應對申貸人嚴格審覈,建立貸款徵信制度,對涉及高利轉貸問題者,取消他們今後的貸款資格。放貸後,銀行應該對貸款的用途走向做好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懲處。

上述《中國紀檢監察報》的文章透露,多地紀委監委已採取措施監管公職人員高利轉貸行爲。如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認爲,紀檢監察機關要督促金融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加強對各金融機構開展公職人員貸款授信的監管,嚴格審查公職人員貸款用途。福建省南平市紀委監委結合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加強對失信公職人員的情況通報和問題倒查,倒查是否存在高利轉貸和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問題。

記者:周羣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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