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道

在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佈首批兩份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終稿後,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最近又迎來新的進展。

近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於首批12套《歐盟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以下簡稱“ESRS”)披露信息的授權法案。隨着這些法案的發佈,企業進行可持續性信息披露也將進一步規範,這有利於推動歐盟綠色低碳目標的實現。

8月9日,一位國際稅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說,隨着首批12份ESRS法案正式通過授權,歐盟範圍內的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細則也逐漸明確,這對推動全球氣候變化應對具有重要意義。

2022年12月,歐盟發佈《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以下簡稱“CSRD”), CSRD是一份關於企業如何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法規,按照計劃,該法規於2023年1月正式生效,其中最早一批適用企業需要在2024財年遵循CSRD指令,並於2025年完成首份符合CSRD要求的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報告。

“在歐盟委員會、ISSB等機構共同努力下,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也在加速推進,這有利於提高準則的適用性,同時也能降低可持續信息性披露工作在實踐應用中的複雜性。”上述人士說。

據悉,2022年4月29日,歐洲財務報告諮詢組(以下簡稱“EFRAG”)首次發佈ESRS徵求意見稿,主要包含13項標準。然而經過100天的公開意見徵詢後,EFRAG對其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

2022年11月23日,歐洲財務報告諮詢組再次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第一批12份ESRS草案,此後ESRS的整體框架確定。

從框架結構看,歐洲財務報告諮詢組不僅提交了ESG三大維度下共計10項的可持續性主題標準,還制定了兩條跨領域交叉準則,分別爲:ESRS1(簡稱一般要求,主要對CSRD的概念性要求提供通用指南)和ESRS 2(簡稱一般披露,就基礎問題、治理、戰略和業務模式等內容提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條跨領域交叉準則和ISSB發佈的S1準則類似,兩者都明確定義了未來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基本架構、一般報告原則和跨行業披露要求,涵蓋所有可持續相關議題,具有普遍適用性。

記者瞭解到,今年6月26日,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佈了首批兩份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終稿,主要包括《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S1”)和《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以下簡稱“S2”),兩個準則的頒佈標誌着全球可持續披露正式邁入新時代。

從具體要求看,企業遵循ISSB準則進行可持續性信息披露的一個大前提,即:S1是整套ISSB準則的基礎,其他ISSB準則都必須與S1同時使用。S1主要就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則進行了界定,而S2主要圍繞氣候信息披露做出了具體細則規定。

具體而言,S1和S2都以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框架爲基礎,同時圍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和指標和目標四個支柱做出了細則規定。

普華永道中國專業技術部合夥人金以文此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從企業層面來看,ISSB還將於今年年底推出國際化後的SASB準則,這可以幫助不同行業內的企業披露更多行業特定的氣候和非氣候相關指標,對企業來說,目前應儘早掌握和熟悉新信息披露準則的要點和方向,早日完成高質量信息披露工作。

當應對氣候變化成爲全球共識後,氣候信息在監測全球氣候相關目標實現進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從時間節奏看,自2022年3月以來,國際可持續性準則理事會(ISSB)、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歐洲財務報告諮詢組(EFRAG)陸續發佈了氣候信息披露準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發佈也引起了國際社會不同利益相關方的廣泛關注。

由於每個準則的具體要求並不同,因此在多地上市的企業不僅需要準確理解準則內容,還需要評估準則帶來的綜合影響。

基於此,上述人士建議,當前相關企業在滿足不同上市所在地信息披露要求外,還應評估氣候變化及其他可持續相關問題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有利於提高企業應對能力。

(編輯:郝成 校對:顏京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