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中期協公告關於對華鑫期貨有限公司及李俊作出紀律懲戒的決定,原文如下:

中期協字〔2023〕84號

時間:2023-08-10

當事人: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貨),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福州路666號21、22樓,法定代表人朱海忠。  

李俊,男,華鑫期貨原總經理、董事,從業資格號F03112621。 

一、基本事實 

(一)華鑫期貨因以下問題於2022年12月5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局)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滬證監決〔2022〕269號):一是未按規定報告工作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五條的規定;二是未按規定報備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三是未妥善保存使用外接系統客戶的資料,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四是未有效識別客戶異常交易情況,客戶交易行爲管理機制不健全,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二)李俊作爲華鑫期貨時任總經理因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9號)第四條的規定,於2022年12月5日被上海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滬證監決〔2022〕270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爲: 

華鑫期貨在經營過程中,合規管理制度存在較大缺陷,交易系統管理和異常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漏洞,難以有效發現和預防風險事件的發生,對工作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事件負有管理責任也未盡到報告義務,華鑫期貨上述違規行爲違反了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李俊作爲華鑫期貨時任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協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爲準則》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爲的事實、性質,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給予華鑫期貨“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二)給予李俊“公開譴責”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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