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服務期辭職被收取5萬元“違約金”,還是以“捐贈”方式進行。近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一名基層教師的離職遭遇引發關注。

據澎湃新聞報道,據王先生反映,其女兒王麗(化名)曾是當地一名合同制教師,在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辭職,但在辦理手續時,當地教育體育局要求王麗須以捐贈方式向當地教育發展促進會轉款5萬元作爲違約金,無奈之下,王麗只能照辦。

7月26日,當地教體局曾就王先生的信訪答覆稱,因當地教師短缺,爲保證農村教師隊伍基本穩定,經當地政府批准對新招聘的教師約定了最低服務期和違約金,王麗系自願向當地教育發展促進會捐款,當地教體局爲其辦理了辭職手續。

相關答覆意見書後面,有信訪人王先生簽名,信訪人意見爲“同意”。而王先生則稱,他從未在當地教體局作出的信訪答覆意見書後簽名,系被冒名簽名。

地方教育部門想留住教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必須依法治教,充分保障教師的權利與待遇。違規收取違約金,恰恰是不尊重教師的合法權利,惡化地方教育生態的做法。而如果查證下來,信訪答覆意見書上王先生的簽名確屬冒名,則是錯上加錯。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另外,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對照規定,當地教育部門在聘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於法無據的,這是無效條款,當事教師完全可以不執行。但是,地方教育部門以不繳納相關費用就不辦理辭職手續來“要挾”教師,當事教師也就不得不照辦。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王麗在工作近一年後,就通過考試被某地教體局錄用爲正式教師,但她在2021年被錄用時,還是作爲“合同制教師”被錄用的。據2021年7月當地教體局發佈的公開招聘合同制教師的公告,其當年面向社會招聘合同制教師130名,被錄用人員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實行5年最低服務期制度。

所謂“合同制教師”,是這些教師並不佔編制。這是一些地方“有編不補”或者“無編可補”,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做法。總體看來,這種合同用工可減少對教育的投入,因爲合同制教師的待遇保障要低於有編制的教師。而這也是合同制教師離職率高的重要原因。

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必須加大對鄉村教育的投入,保障鄉村教師的合法權利和待遇。2020年8月,教育部等六部門發佈《關於加強新時代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規範鄉村學校人員管理。其中提出,加強鄉村教師編制使用效益評估,嚴禁擠佔、挪用、截留鄉村教師編制,嚴禁長期空編和有編不補、編外用人。“合同制教師”,實質就是編外用人,這也是違反這一意見精神的。

事實表明,“違約金”並不能留住鄉村教師,留住鄉村教師的一定是鄉村教師職業的吸引力,以及鄉村教育事業的發展空間。要明確叫停收取違約金的違法做法,並追究地方政府沒有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編外用人”的責任。

考慮到農村地區的財政實力比較薄弱,要強化對農村基礎教育經費的省級統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以此切實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提高待遇,留住鄉村教師,助力鄉村振興。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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