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前首富肖永明涉嫌非法採礦案有了新進展。

8月25日,藏格礦業發佈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實際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決書》,獲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並作出判決。

根據判決內容,被告單位青海焦煤公司主觀上不具有非法採礦的故意,客觀上並未實施擅自開採的行爲,其行爲不構成非法採礦罪;在青海焦煤公司任職的被告人肖永明不構成非法採礦罪。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被告人肖永明無罪。

藏格礦業認爲,關於公司實控人的本次判決有利於維護公司控制權穩定,促進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公司規範治理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的不斷增強。

曾被定罪判緩刑

藏格礦業曾發佈關於實際控制人涉及案件審理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於近日收到實際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決書》(2021)青0104刑初88號,獲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刑事判決。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青海焦煤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煤炭資源,被告人肖永明等明知青海焦煤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煤炭,仍積極組織或參與,其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肖永明到案後積極退繳上海宏築物資有限公司從青海焦煤公司獲取的全部違法所得2.94億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社區矯正機構建議適用非監禁刑。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肖永明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肖永明退繳的上海宏築物資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2.94億元,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8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涉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肖永明等非法採礦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在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不服城西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後,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裁定撤銷(2021)青0104刑初88號刑事判決,發回城西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曾經的“鉀肥大王”

公開資料顯示,肖永明於1964年出生於四川安嶽石羊鎮,17歲跟着父親經營塑料廠,一路做到安嶽永鴻塑料廠副廠長。1996年,32歲的肖永明來到青海格爾木市,與人合夥開了“小小酒家”,擔任總經理。

上世紀90年代後期,擁有豐富鉀鹽資源的格爾木開始發展鉀肥產業。眼光獨到的肖永明也於2002年和妻子一起成立格爾木藏格鉀肥有限公司,做起鉀肥生意。

2004年,肖永明又瞅準機會,入股青海崑崙礦業,並不斷增持,到2005年已成爲第二大股東,僅次於青海瀚海。2009年,藏格鉀肥以3.8億元的價格拿到青海瀚海85.82%股權,並藉此將崑崙礦業收入囊中。

藏格鉀肥由此成爲中國第二大鉀肥企業,僅次於青海國資委控股的鹽湖集團,肖永明也獲得“鉀肥大王”的稱號。

2014年9月,藏格鉀肥謀求上市,當時上市公司金谷源遭遇退市危機。於是,2016年,藏格鉀肥成功借殼上市,金谷源正式更名爲藏格控股

藏格控股上市後,肖永明開始走上“暴富之路”。2016年,肖永明家族以265億元身家成爲青海首富,位列當年胡潤百富榜第64位。

把握鋰需求爆發機遇

藏格礦業現爲國內第二大氯化鉀生產企業,全球鹽湖提鋰技術工藝領先企業。公司擁有青海察爾汗鹽湖724.35平方公里的採礦權,青海茫崖大浪灘黑北鉀鹽礦、鹼石山鉀鹽礦、小梁山-大風山地區深層滷水鉀鹽礦東段詳查探礦權,礦權面積達1400平方公里;通過參與藏青基金間接持有麻米措礦業公司24%股權,麻米措礦業公司持有麻米錯鹽湖,礦權面積115.43平方公里,探明液體滷水礦中氯化鋰儲量爲250.11萬噸,折碳酸鋰217.74萬噸;藏青基金擬收購西藏國能礦業發展有限公司39%股權,該公司持有西藏結則茶卡鹽湖和龍木錯鹽湖,碳酸鋰資源儲量達390萬噸;與老撾政府簽訂鉀鹽礦勘探協議,特許經營礦區面積達400平方公里,預測鉀資源儲量達6億噸。

藏格礦業此前制定了未來五年發展戰略規劃,第一階段爲2022-2024年,定位走向全國,在察爾汗鹽湖氯化鉀和碳酸鋰產量保持穩定的基礎上,建成投產麻米錯鹽湖鋰項目,新增1-2個百萬噸碳酸鋰儲量級別的鹽湖鋰項目,並擇機登陸海外資本市場;第二階段爲2025-2027年,定位走向全球,繼續全面開發已有礦產資源,主要經濟指標及效益邁上百億臺階,基本達到全球一流礦業集團水平。

公司表示,將根據中國製造業產業升級尤其是汽車行業的電動化、智能化發展的需求,把握未來五年鋰需求爆發的重大市場機遇,全面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加快技術優勢轉化爲經濟社會效益,確保公司業績高速增長;在運營、資源、人才、資本和文化等方面,大幅度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努力成爲全球礦業行業的一流公司,爲中國及全球礦業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責編:葉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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