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昨日公佈的三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明金監罰決字〔2023〕1號)顯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寧營銷服務部未按規定公示許可證、許可證管理不善導致遺失。 

三明監管分局依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四)(六)項,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泰寧營銷服務部給予警告,併合計處以1.5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原件。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加蓋法人機構公章的許可證複印件。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和上級管理單位授權文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通過網絡平臺開展業務的,應當在相關網絡頁面及功能模塊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內容。 

上述公示事項內容發生變更,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更換公示內容。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僞造、變造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 

(三)損壞許可證; 

(四)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 

(五)遺失許可證未按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 

(六)未按規定公示許可證、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 

(七)新領、換領許可證等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新領、換領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換領營業執照。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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