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直通车

能不能想加就加?

9月4日,据中新经纬报道,茅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

“我开饭馆还用油呢,是不是要找鲁花授权一下?”

是茅台过于拿自己这个知名产品当回事儿,太“飘”了,还是“其他咖啡店”真有涉嫌侵权的可能?那些想“蹭蹭”大品牌热度的到底是否涉嫌侵权?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分别采访专家、法院资深审判人员和律师进行解读,“美酒加咖啡”到底是不是想加就能加?

加茅台不侵权,关键看怎么说!

9月4日,贵州茅台瑞幸咖啡推出的联名咖啡“酱香拿铁”正式开卖,成为关注热点。

茅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茅台与咖啡品牌的第一次联名合作。但实际上,市场上早已出现了茅台咖啡。

以贵阳的某家咖啡店为例,某款添加茅台酒的浓缩咖啡马提尼饮品为其招牌产品之一。这款产品大约120毫升,其中添加了15毫升43度飞天茅台,售价198元。此外,也可以选择添加53度飞天茅台,售价388元。

“购买茅台酒后无论是自己饮用,还是作为原材料添加到商品中售卖,根据《民法典》中与物权相关的规定都没有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自己购买的商品,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物权,至于怎么用,物权人享有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一般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像茅台这种知名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利用则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张明表示,添加本身不构成侵权,即便添加的是茅台,并且也对外销售,也不能随意定性为侵权。当然,在添加时不能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将知名品牌作为明确的标注或者对外宣传,就涉嫌侵权了。比如,标注添加了“白酒”“酱香型白酒”原则上没有问题,标注添加“飞天茅台”等,就有侵权的嫌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鸿飞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咖啡等饮品里添加茅台酒,商家出于成本考虑也很难做到销售时不宣传。但如果真的不对外宣传、消费者也不知道加了茅台,甚至茅台厂家也不知道,这也在原则上不涉及侵权。通常情形,添加茅台就是想借茅台的名声对外宣传,这涉嫌侵权。

“我没说”怎么算?

“不说,别人就不知道咖啡加了茅台吗?”

有网友表示,假如我是咖啡店老板,从未公开说过往咖啡里加茅台酒,但员工私自拍下上述操作发到社交平台上,大家纷纷来品尝直接加茅台酒的咖啡,这也不侵权吧?

甚至还有人说,酒和牛奶等其他调料放一起,都不刻意摆放,顾客自己看见我加茅台酒,自己去社交平台说,跟我总没关系吧?

从结果角度反推,上述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可能,是一种思考方式。

谢鸿飞认为,有没有对消费者构成事实上的误导,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标准。

同时,分析具体行为的情节,也可以帮助大家找到是否侵权的清晰界限。

张明表示,比如有证据证明咖啡店老板明确对员工有过相关约束和规定,不允许私自对外披露咖啡中添加茅台,并且对这种行为作出进行惩戒的规定。而此时员工依然将咖啡添加茅台的事情偷偷拍成视频发到网络上,而咖啡店老板及时制止并要求删除。而员工继续这么做,老板依规对其进行了严肃的处分。

咖啡店老板不存在主观故意,其添加茅台没有问题。其已经穷尽其有可能做出的一切措施去阻止这种行为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那即使有消费者因此知晓了这家咖啡店添加了茅台而前来消费,原则上也不应构成侵权。

但如果是顾客自己看见,并偷偷拍下咖啡店添加茅台的视频发到社交平台,这算侵权吗?

张明表示,如果商家发现这一问题后,积极寻找发布该信息的消费者并要求其删除。同时,在发现被人拍下原材料中包括茅台的视频后,及时调整作出整改,以求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或者茅台方面发出提醒,店家及时作出改变,防止让顾客继续“发现”店家往咖啡里加茅台,原则上也是穷尽了一切措施而避免形成误导或不良影响,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应被定性为侵权。

一位常年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法院在判决时更多从实际出发。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有侵权的结果,大概率会根据事实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有证据指向,发布添加茅台视频的顾客或员工受咖啡店管理人员指使或鼓励等。

法律面前莫要“抖机灵”!

由此而言,法律面前不容“抖机灵”,否则到头来还要承担后果、得不偿失。那和此类“傍大牌”“蹭知名度”相关的法律到底有哪些呢?

“美酒加咖啡”到底能不能加,除了在品牌方授权前提下,能不能加,以及怎么加才不侵权,各种情形已经相对清晰。那么,约束类似这种行为的法律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蕊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李蕊表示,如果故意安排顾客或者员工拍摄视频等,实施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或知名产品进行关联的行为,并将这种关联传达给受众,就可能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极大。

这次在互联网数次“刷屏”的“美酒加咖啡”是一次成功的营销策划案例,学习这种跨界的思维方式并依法执行是商业成功的关键。如果把心思用在简单跟风模仿,甚至靠打法律的“擦边球”牟利,到最后往往会“擦枪走火”损失惨重。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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