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是直通車

能不能想加就加?

9月4日,據中新經緯報道,茅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咖啡店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臺售賣,即便不以此作爲賣點宣傳,實際上也是侵權行爲。

“我開飯館還用油呢,是不是要找魯花授權一下?”

是茅臺過於拿自己這個知名產品當回事兒,太“飄”了,還是“其他咖啡店”真有涉嫌侵權的可能?那些想“蹭蹭”大品牌熱度的到底是否涉嫌侵權?

中新社國是直通車分別採訪專家、法院資深審判人員和律師進行解讀,“美酒加咖啡”到底是不是想加就能加?

加茅臺不侵權,關鍵看怎麼說!

9月4日,貴州茅臺瑞幸咖啡推出的聯名咖啡“醬香拿鐵”正式開賣,成爲關注熱點。

茅臺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是茅臺與咖啡品牌的第一次聯名合作。但實際上,市場上早已出現了茅臺咖啡。

以貴陽的某家咖啡店爲例,某款添加茅臺酒的濃縮咖啡馬提尼飲品爲其招牌產品之一。這款產品大約120毫升,其中添加了15毫升43度飛天茅臺,售價198元。此外,也可以選擇添加53度飛天茅臺,售價388元。

“購買茅臺酒後無論是自己飲用,還是作爲原材料添加到商品中售賣,根據《民法典》中與物權相關的規定都沒有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自己購買的商品,已經取得了該商品的物權,至於怎麼用,物權人享有自主權,他人無權干涉,一般原則上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像茅臺這種知名商標,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利用則存在構成侵權的可能性。

張明表示,添加本身不構成侵權,即便添加的是茅臺,並且也對外銷售,也不能隨意定性爲侵權。當然,在添加時不能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但如果將知名品牌作爲明確的標註或者對外宣傳,就涉嫌侵權了。比如,標註添加了“白酒”“醬香型白酒”原則上沒有問題,標註添加“飛天茅臺”等,就有侵權的嫌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謝鴻飛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在咖啡等飲品裏添加茅臺酒,商家出於成本考慮也很難做到銷售時不宣傳。但如果真的不對外宣傳、消費者也不知道加了茅臺,甚至茅臺廠家也不知道,這也在原則上不涉及侵權。通常情形,添加茅臺就是想借茅臺的名聲對外宣傳,這涉嫌侵權。

“我沒說”怎麼算?

“不說,別人就不知道咖啡加了茅臺嗎?”

有網友表示,假如我是咖啡店老闆,從未公開說過往咖啡里加茅臺酒,但員工私自拍下上述操作發到社交平臺上,大家紛紛來品嚐直接加茅臺酒的咖啡,這也不侵權吧?

甚至還有人說,酒和牛奶等其他調料放一起,都不刻意擺放,顧客自己看見我加茅臺酒,自己去社交平臺說,跟我總沒關係吧?

從結果角度反推,上述行爲有沒有構成侵權可能,是一種思考方式。

謝鴻飛認爲,有沒有對消費者構成事實上的誤導,是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標準。

同時,分析具體行爲的情節,也可以幫助大家找到是否侵權的清晰界限。

張明表示,比如有證據證明咖啡店老闆明確對員工有過相關約束和規定,不允許私自對外披露咖啡中添加茅臺,並且對這種行爲作出進行懲戒的規定。而此時員工依然將咖啡添加茅臺的事情偷偷拍成視頻發到網絡上,而咖啡店老闆及時制止並要求刪除。而員工繼續這麼做,老闆依規對其進行了嚴肅的處分。

咖啡店老闆不存在主觀故意,其添加茅臺沒有問題。其已經窮盡其有可能做出的一切措施去阻止這種行爲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那即使有消費者因此知曉了這家咖啡店添加了茅臺而前來消費,原則上也不應構成侵權。

但如果是顧客自己看見,並偷偷拍下咖啡店添加茅臺的視頻發到社交平臺,這算侵權嗎?

張明表示,如果商家發現這一問題後,積極尋找發佈該信息的消費者並要求其刪除。同時,在發現被人拍下原材料中包括茅臺的視頻後,及時調整作出整改,以求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或者茅臺方面發出提醒,店家及時作出改變,防止讓顧客繼續“發現”店家往咖啡里加茅臺,原則上也是窮盡了一切措施而避免形成誤導或不良影響,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則不應被定性爲侵權。

一位常年在基層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法院在判決時更多從實際出發。一旦發現經營者存在侵權的故意,也有侵權的結果,大概率會根據事實判決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有證據指向,發佈添加茅臺視頻的顧客或員工受咖啡店管理人員指使或鼓勵等。

法律面前莫要“抖機靈”!

由此而言,法律面前不容“抖機靈”,否則到頭來還要承擔後果、得不償失。那和此類“傍大牌”“蹭知名度”相關的法律到底有哪些呢?

“美酒加咖啡”到底能不能加,除了在品牌方授權前提下,能不能加,以及怎麼加纔不侵權,各種情形已經相對清晰。那麼,約束類似這種行爲的法律是什麼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蕊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

李蕊表示,如果故意安排顧客或者員工拍攝視頻等,實施將自己的產品與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品牌或知名產品進行關聯的行爲,並將這種關聯傳達給受衆,就可能構成“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被認定爲侵權的風險極大。

這次在互聯網數次“刷屏”的“美酒加咖啡”是一次成功的營銷策劃案例,學習這種跨界的思維方式並依法執行是商業成功的關鍵。如果把心思用在簡單跟風模仿,甚至靠打法律的“擦邊球”牟利,到最後往往會“擦槍走火”損失慘重。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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