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蘿蔔章”詐騙857萬元,長江財險一營銷人員獲刑超十二年並遭終身禁業 | 局外人

一保險機構一線營銷人員欠下鉅額債務後,私刻公章、詐騙資金超857萬元,最終身陷囹圄並被終身禁業。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黃石監管分局公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存在內控管理不到位,原銷售總監王某婷私刻公章騙取客戶資金、不具備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權的違法行爲。

黃石監管分局對長江財險黃石中支罰款三十二萬元,對王某婷予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對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原主要負責人劉某莉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

王某婷爲何被終身禁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具體原因。

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間,王某婷擔任長江財險黃石中支銷售總監,因炒期貨欠下鉅額債務,以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承諾支付好處費爲誘餌,私刻“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以公司的名義向朱某某等27人借款並轉入其私人賬戶,實際詐騙金額爲857萬元。

案發期間:長江財險黃石中支未建立從業人員行爲管理相關制度,未對員工開展異常行爲排查;未開展過內外部審計和公司內控合規風險排查;劉某莉作爲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公司原實際負責人,對原銷售總監王某婷私刻公章、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違法違規行爲缺乏監督和管理。

王某婷作爲原長江財險黃石中支銷售總監,虛構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私刻公章詐騙,應承擔直接責任;劉某莉作爲原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實際負責人,對王某婷私刻公章、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違法違規行爲缺乏監督和管理,應承擔管理責任。

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劉文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情況下,實際履行長江財險黃石中支主要負責人職責,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權的違法行爲。

綜上,黃石監管分局決定對長江財險黃石中支予以三十二萬元罰款;對王某婷予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對劉文莉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界面新聞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相關訴訟文書發現,在東窗事發後,有客戶以長江財險黃石中支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長江財險賠償損失,但法院並未支持。

這則判決書披露了王某婷詐騙案的細節:王某婷通過POS機、銀行轉賬或者支付現金的方式將喬某萍等27人的資金合計人民幣891餘萬元全部轉入其私人賬戶,向喬某萍等27人出具借條或者收款收據,並加蓋僞造的公章。

爲了長期維繫借款關係,王某婷支付喬某萍等27人手續費約3427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爲857萬元。以上款項均被王某婷個人支配使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王某婷退贓20萬元。

2022年,法院再審判決王某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責令王某婷向27名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共計857.00430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則客戶起訴長江財險的案件中,原告選擇了侵權之訴。

法院認爲,一方面,王某婷所實施的詐騙行爲,發生在其擔任被告公司銷售總監期間,而銷售總監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另一方面,該規定第三條系基於行爲人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或者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屬合同違約之訴,而非原告主張的侵權之訴。故原告主張依據該規定第三條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關於被告是否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爲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爲,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爲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婷因犯詐騙罪已被生效刑事判決判處相應刑罰並責令王某婷向原告等27人退賠經濟損失。現原告主張對於王某婷的詐騙行爲,被告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其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對原告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從公司業務經營管理來看。正常“墊付保費”行爲與案涉詐騙行爲之間,具有完全不同的操作流程,屬於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爲,兩者之間不具有關聯性。被告對正常“墊付保費”行爲的默許,與王某婷以“墊付保費”爲由騙取他人財物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從公司對員工個人行爲的管理來看。原告所提交的談話錄音系王某婷詐騙行爲發生後,在王某婷不能退還騙取資金的情況下,原告等人與被告公司負責人之間的談話錄音,該錄音不能證實王某婷在實施詐騙行爲的過程中,被告明知並縱容王某婷私刻被告單位公章並以被告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的行爲。對於原告主張的上述事實,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法院不予確認。

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在行爲人王某婷的詐騙行爲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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