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拍攝並打印遊客照片售賣,上海迪士尼被告上了法庭。據澎湃新聞報道,蘇州大學法學專業王同學去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時被告知,園方拍攝了大家的照片,可以以118元一張的價格出售給遊客。王同學認爲園方做法並未經過本人同意,遂將上海迪士尼樂園訴上法庭。

遊客花錢買票進來遊玩,又要花錢買自己的照片,這生意做得,真叫一個絕! 

每個公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依法受到保護,園方動不動就對着遊客狂拍,又堂而皇之拿偷拍來的照片售賣,實際上是在借他人肖像盈利;一張照片雖小,卻包含了遊客的面部特徵、個人行程等隱私信息,一旦遭到泄露,便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給公民生活帶來負面影響。 

面對被拍攝遊客的質疑和公衆的疑慮,迪士尼回覆稱,遊客在入園時已經和園方簽訂了條款須知,其中明確遊客進入樂園將視爲同意被攝像、攝影、錄音。原來,條款中有這樣一條即,遊客的“肖像、聲音或用於內部業務、行政和運營目的”,樂園預先擬定了條款,遊客入園即表示同意了條款內容,就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約定。園方先拍後賣的盈利模式自然也屬於約定的範疇。

迪士尼樂園的解釋看似有理有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園方單方面擬定的條款卻暗藏貓膩。樂園把遊客入園後的各種禁止行爲列得分外詳細,且設在入園須知最顯眼的地方,而將那些關涉遊客利益的告知條款安排在犄角旮旯處。園方雖列出了遊客照片被使用的情形,但其中不僅包含“內部業務、行政、運營”等晦澀難懂的詞彙,也包含“其他合法目的”等語焉不詳的情形。再者,園方堅稱遊客只要入園即被視作同意條款內容,但這種同意又包含多少被迫的成分,遊客有無不同意某條款的權利?園方這種行爲有店大欺客之嫌。 

合同不是雙方簽了就一定就有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合同自身就是合法的,籤合同的雙方也都是自願的。根據《民法典》,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景區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更不能對外售賣。可這份入園條款是迪士尼樂園擬定的,遊客只有接受的份沒有反駁的份;條款中,樂園着重強調了自身的權限、遊客需要承擔的義務,卻一再擠壓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身應擔當的責任。這種條款本質上就是霸王條款,景區先拍後賣乾的就是霸王生意。

景區、遊樂園私自拍攝遊客照片並進行售賣的情況,並不少見。遊客對此早有怨言,但又礙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別是違法成本過高,只好忍氣吞聲喫啞巴虧。景區不是法外之地,樂園更不能拿遊客的景區的權益謀利取樂。遊樂園與其千方百計在條款裏設陷阱、誘導消費者一路點“同意”,不如先多少一些法治課,守好誠信公平的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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