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劉禮文)在因“代孕棄養”、偷逃稅被“封殺”後,演員鄭爽還被海寧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獲知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鄭爽被判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並賠償6000萬元。

2016年1月13日,海寧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某影視公司)作爲甲方,與乙方上海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

雙方約定:甲方委託乙方爲甲方製作電視劇提供相關策劃服務,包括項目落地執行、內容與品牌策劃、藝人挑選、項目營銷策劃等。策劃服務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3050萬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關雙方合作具體細節,雙方將另行簽訂補充合同予以詳細約定。

據記者瞭解,本案中,鄭某即爲青年女演員鄭爽。上海Z影視文化工作室則爲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繫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於2013年12月2日。2017年11月23日,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經覈准註銷。

2016年1月13日,海寧某影視公司作爲甲方,與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還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

雙方約定: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本劇第一號女主角;拍攝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間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

《〈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中提到,本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藝人蔘與違法犯罪活動或因劣跡,從而遭受國家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影響本劇致拍攝和上映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並賠償甲方遭受的截至當時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間,海寧某影視公司分多筆向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3050萬元,付款用途均註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

2021年8月,鄭爽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年12月28日,海寧某影視公司與深圳市T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簽訂《影視節目獨佔授權合同書》,主要約定:海寧某影視公司授權T公司使用涉案電視劇的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五年,約定有授權費金額;合同簽訂後,如授權內容主要創作人員實施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行爲導致授權內容無法按約定期限在互聯網傳播,T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並賠償損失。

2016年2月,T公司分兩筆支付了D公司2520萬元。2016年2月5日,海寧某影視公司與A廣播電視臺簽訂《電視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約定海寧某影視公司許可A廣播電視臺使用涉案電視連續劇及其著作權,A廣播電視臺下屬公司成爲該劇投資方之一,投資比例5%;許可使用費合計7700萬元;海寧某影視公司違約除應返還全部許可使用費外,還應支付約定許可使用費總額100%的違約金。

杭州H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受海寧某影視公司委託,於2021年3月15日作出《專項審計報告》,載明涉案電視劇項目已收到包括海寧某影視公司在內的五家投資方相關投資。截至2020年12月,在已支出的項目費用中,演員勞務費就已佔比三分之二,所發生費用均已簽訂合同協議並已實際支付。涉案電視劇已製作拍攝完畢,尚未申請發行許可。

於是,海寧某影視公司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解除;被告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

松江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16日作出判決:確認《策劃服務合同書》及《〈策劃服務合同書〉之補充合同》於2021年2月24日解除;鄭爽返還海寧某影視公司服務費3050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駁回海寧某影視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判決後,鄭爽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