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銷售行爲新規落地。9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保險銷售行爲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該辦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爲分爲保險銷售前行爲、保險銷售中行爲和保險銷售後行爲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在保險銷售前行爲管理方面,《銷售辦法》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

在保險銷售中行爲管理方面,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瞭解客戶並適當銷售,並明確提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

在保險銷售後行爲管理方面,該辦法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爲、退保等提出要求。

一直以來,保險銷售行業亂象不斷,因保險銷售不規範導致諸多糾紛投訴。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監管部門共接收並轉送保險消費投訴26188件。其中,涉及財產保險公司11398件,佔投訴總量的43.5%;人身保險公司14790件,佔比56.5%。

銷售糾紛一直是人身保險投訴的“重災區”。在一季度涉及人身保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爲7875件,在人身保險公司投訴總量中的佔比高達53.2%。

對此,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銷售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產品、怎麼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爲進行全面規範,實現源頭治理,能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銷售辦法》還明確提出,要建立保險產品說明制度,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保險產品說明,重點突出保障範圍、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等內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況下,瞭解保險產品條款的核心內容。

因編制虛假業務資料、欺騙投保人被處罰的保險公司不在少數。

9月25日,新華人壽太原中心支公司因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兩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20萬元,相關負責人均被警告並處以罰款。

9月27日,山東全民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編制虛假業務資料、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以虛假宣傳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未按規定製作客戶告知書,被警告並罰款16萬元。

《銷售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在官方線上平臺顯著位置和營業場所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止銷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止銷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日期等信息。

這一規定旨在遏制業內由來已久的“炒停售”。“炒停售”行爲一直爲監管所明令禁止,但繼“4.025%的年金險下架”後,3.5%複利產品的“炒停售”再次引發喧囂。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王國軍教授對時代財經表示,與之前相比,此次發佈的《銷售辦法》最大的變化在於系統地規範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銷售人員的保險銷售前、銷售中和銷售後的行爲,特別是銷售前的產品說明,銷售後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爲、退保等提出了明確、嚴格的要求。

王國軍認爲,《銷售辦法》將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行業的發展,將對保險銷售亂象起到很好的治理作用,有助於提升保險銷售行業的聲譽。保險公司應對照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保險銷售培訓,優化公司和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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