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經熱評|拒絕中小股東提案 先河環保此風不可長

每經評論員 胥帥

因未按照規定公告臨時提案一事,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先河環保(SZ300137,股價6.05元,市值33億元)及公司董事長張菊軍、董事會祕書沈超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多家媒體報道,中秋節前一天(9月28日),先河環保控股股東青島清利拋出的臨時議案被快速通過,而同日中小股東的臨時提案未被提交。這兩份臨時提案均涉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席位人選,先河環保的區別對待引起衆多投資者不滿。

這當中大有可待商榷之處,首先是上市公司審覈臨時提案標準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先河環保認爲,聯合股東臨時提案的相關文件存在關鍵性文件缺失(未見授權委託書、監事候選人的承諾等),並且衆多文件形式不符合相關規範性文件對臨時議案文件的要求。筆者認爲,上市公司理應擺在“中立位置”。面對同類提案,上市公司應及時處理股東異議,允許相關股東比對覈查以及透明公開雙方提案。以“關鍵性文件缺失”爲由對中小股東一拒了之,會讓整個提案過程顯得更加撲朔迷離。

其次是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未給中小股東留出“容錯空間”。根據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9月22日晚,先河環保宣佈將於10月9日召開公司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但從時間線來看,9月23日、9月24日爲週末,9月29日開始到10月8日又逢中秋國慶雙節以及週六週日的非交易日。這意味着中小股東真正能提出議案的時間只有9月25日至28日這四天時間。此外,先河環保9月22日公告並未提及臨時股東大會涉及董事會改選,一直到9月28日的公告,投資者通過青島清利的提案才得知上市公司要改選董事會。由於法律法規未明確時間是交易日還是非交易日,先河環保的系列公告沒有違反規定,但中小股東臨時提案可被披露的時間被大幅壓縮了。

最後是在媒體質疑、監管層發出關注函、地方證監局要求責令改正的情況下,先河環保仍堅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通過了控股股東的臨時提案。臨時提案出現如此多質疑,中小股東留有異議的狀況下,先河環保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這需要監管層去界定。

先河環保拒絕中小股東提案之風不可長,上市公司擁有提案審覈的裁量權,理應對各個股東都秉承中立對等、不偏不倚的原則。但現實博弈又必不可少牽涉力量對比,中小股東合法合理的臨時提案權需要更多制度保障。筆者建議股東臨時提案披露應遵循“實質大於形式”原則,要看提案內容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經營、公司章程等的影響,而不是要求細枝末節的十全十美。另一方面,也可增加中小股東的臨時提案審覈渠道,比如由投服中心審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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