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達33家企業超標排放含鹽廢水污染環境,部分企業廢水通過滲坑直排污染土壤,尾礦庫泄漏污染部分河段、農田及林地,某公司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對於這些污染環境的案件,生態環境部門除了行政處罰外,還能做什麼?

第一財經記者從生態環境部瞭解到,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正深入推進,以破解“企業污染、羣衆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據生態環境部10月13日公佈的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近來,多地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環保督察、行政處罰等,辦理了一批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竺效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不僅可以依法救濟受損生態環境,還可倒逼企業遵守達標排放等法定環保義務,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生態環境多元共治

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在辦理南四湖公益訴訟專案中,發現山東省部分企業存在高鹽廢水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超標排放含鹽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爲,並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經過排查篩選,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現有33家企業排放的廢水中硫酸鹽、全鹽量濃度超過山東省地方標準限值,最大超標倍數分別爲硫酸鹽0.10~7.75倍、全鹽量0.06~3.92倍,成爲南水北調水質安全的隱患。於是立即啓動索賠程序,並委託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鑑定評估。

目前,鑑定評估機構已對33家企業中的25家出具了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其餘8家企業已完成損害調查,正在出具鑑定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論,其中1家企業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無需賠償;24家企業硫酸鹽、全鹽量超標排放對周圍的地表水環境造成了損害,可量化的損害金額約9.2億元。

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介紹,磋商過程中,由於硫酸鹽、全鹽量是山東省地方標準中規定的污染因子,並且賠償金額數額較高,企業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存在較大牴觸情緒。環境部門依據“損害事實不協商、賠償金額不讓渡、執行方式可商議”的原則,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目前,24家企業已簽訂磋商協議,其中6家企業的磋商協議經過司法確認。

根據協議,24家企業對高鹽水治理項目提標改造替代,對受損的生態環境直接治理或繳納賠償金。目前,11家已完成提標改造替代修復,12家企業實現達標排放並繳納賠償金3485.78萬元,棗莊市將收繳的2833.98萬元用於建設南四湖恢復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

2019年11月,浙江省海寧市某科技工業園部分企業通過滲坑直排廢水,污染周邊土壤及河道的問題被曝光。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依法對涉案企業廢水通過滲坑直排等違法行爲予以4.28萬至69.40萬不等的行政處罰。

2020年10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聯合海寧市農業農村局委託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案是海寧市首個涉及傳統產業的鹽漬化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傳統觀念阻力較大,而且涉及賠償義務人主體多而散,在處置、磋商過程中難度很大。

2021年12月,經多輪磋商,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與17位賠償義務人簽訂系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17位賠償義務人自願承擔總計229萬餘元賠償金(評估覈定金額爲225萬元),主要用於支付窖池復墾費用,復墾面積5.67萬平方米。

截至目前,所有鹽漬化復墾農業用地均已按方案落實灌、排水等措施及多茬作物栽種,經農業農村部門測產和專業機構評估,鹽漬化土壤均原地得到了有效改良。

“該案的辦理體現了生態環境多元共治的先進理念。”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首席科學家、研究員於方表示,該案件涉及傳統農產品加工業造成的土壤鹽漬化,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壤環境污染問題。由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兩個行政部門協同合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有利於磋商工作的推進,獲得賠償義務人的理解。鹽漬化土壤改良費用以實際發生費用爲準的做法,可以有效解決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不足或超收的情況。

節省社會成本有效方式

第一財經記者近期在多地採訪時瞭解到,一些地方尾礦庫泄漏污染、產業園企業違法排放的情況較爲多見。

2020年3月28日,伊春某公司尾礦庫4#排水井井架倒塌,253萬立方米尾礦砂漿泄漏,造成鐵力市第一水廠停止取水,伊春市、綏化市境內部分河段、農田及林地污染。經認定,該事件是一起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尾礦庫排水井損毀,進而導致尾礦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黑龍江省政府指定省生態環境廳作爲牽頭單位,成立聯合調查組,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經評估,本次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達8120.41萬元。

2021年12月28日,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聯合調查組成員單位,邀請損害結果地兩市政府和省檢察院等單位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會議。賠償義務人同意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數額8120.41萬元和其他合理費用1205.61萬元(含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律師服務、修復效果評估及後續跟蹤監測評估費用等),實現一次性磋商成功。

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介紹,磋商後,賠償義務人主動清理尾礦砂,政府統籌開展替代性修復,在閒置地種植綠樹,改善土壤結構。並對依吉密河、呼蘭河開展連續三年的後續水生態跟蹤監測,進一步系統評估河流水生態健康狀況。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爲,多部門協同配合貫穿於前期調查、中期磋商和後期修復的整個過程,因而使得整個案件的磋商、磋商結果的執行、生態環境修復等都進行得比較順利,也爲後續生態環境修復,提供行政管理基礎。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發現,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環經濟產業園內企業環境污染嚴重,園區企業長期違法排污,周邊羣衆反映強烈。經立案調查,對產業園內相關企業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爲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共計罰款316.4萬元,並將5名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之後,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永豐縣人民政府與產業園內相關企業共同委託鑑定評估機構對該循環經濟產業園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鑑定評估,確認受損溝渠長度共計約2.41公里,受損河道長度約6.1公里,受損農用地面積共計約1458畝,受損林地表層土壤面積4705.8畝。2022年8月18日,經磋商並簽訂賠償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計3861.77萬元,由3家企業承擔。

吉安市生態環境局介紹,截至目前,3家企業共繳納1621.77萬元,已完成受污染耕地環境質量調查,對嚴格管控類耕地採取休耕+生物治理措施,分五期對500餘畝耕地按季節輪種油葵、油菜(非食用作物),對土壤中的重金屬進行吸附。下一步將實施受損溝渠沉積物修復、農用地安全利用修復等工程。

“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當下是較爲節省社會成本,較好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共贏的有效方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胡靜說。

完善鑑定評估技術體系

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20年,民法典出臺,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法律框架。

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4部門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衆監督的原則。

於方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彌補刑事追責和行政處罰的不足,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破解了“企業污染、羣衆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於方同時表示,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與傳統的法醫、物證、影像資料三大類司法鑑定不同,缺乏基礎性研究和歷史積累。我國各類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基礎薄弱,底數不清,生態環境損害基線的確定難度大。

此外,環境污染案件通常不是單一要素,需要對污染物性質、污染物來源以及污染物對環境空氣、地表水和沉積物、土壤和地下水以及生態系統等多個領域損害做出綜合性、專業性的分析判斷,影響生態環境損害量化的因素多、不確定性較大。

有專家反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涉及農田、森林、草原等方方面面,目前已有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全囊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要求。可結合正在制修訂的法律推動將改革制度成果納入法律體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試行到常態化運行。

也有專家表示,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懲罰性賠償金的目的都是爲了保護生態環境免受損害,爲了保障受損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可從法律層面統籌各類資金的使用,將部分罰款和罰金納入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資金範圍,保證修復資金的充足。應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體系,提升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能力。

生態環境部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累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1.13萬件,涉及的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推動修復土壤超過3700萬立方米,地下水166萬立方米,地表水3.7億立方米,林地6000萬平方米,農田213萬平方米,清理固體廢物9000萬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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