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日早上8時許,隨着陣陣啼哭聲傳出,廣西容縣縣底鎮上都村的村民知道:大着肚子的阿蘭“生產了”。

遺憾的是,孩子的父親再也看不到這一幕。“男孩還是女孩?取名了嗎?”在街上,碰到正給阿蘭買雞肉和排骨煲湯的黃瑞容,村民會關切地問。黃瑞容淡淡地說:“生了,是個男孩,叫阿泉。”此刻的黃瑞容無法像第一個孫子在2019年到來時那麼快樂。因爲阿泉出生的前一週,黃瑞容的兒子——也就是阿泉的父親吳慶成,剛剛去世。

吳慶成是一名代駕司機,2022年8月25日早上6點5分,他騎着摺疊電動車,從位於東莞市謝崗鎮某玩具廠返程、尋單途中,在莞長路顏屋路段倒地、猝死,年僅36歲。猝死近8個小時後,吳慶成還處於登錄狀態的代駕賬號還能於當天下午13時56分37秒接到來自滴滴平臺的派單。遺憾的是,這次,他沒有辦法再接單。

此後,吳慶成家人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爲由,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北京)網絡平臺技術有限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東莞珺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起訴至法院,索賠約282萬元。

今年10月12日上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紅星新聞記者旁聽了案件的整個過程,二審目前尚未宣判。

熬夜接7單,代駕司機猝死

吳慶成是廣西容縣縣底鎮上都村村民。今年10月16日,吳慶成的妹妹吳英(化名)告訴紅星新聞,早前哥哥一直在家養豬,共養了400多頭豬,後來由於豬肉市場波動大而虧了錢。

“2020年,我哥就出來打工了,先在廣州的戶外幫別人裝空調,我們擔心不安全,勸他不做這行。”吳英介紹說,2021年,哥哥來到東莞市長安鎮,和他表弟黃文全一起跑代駕。

此後,吳慶成專職跑代駕,而代駕主要服務酒後用車羣體,夜間的需求較大。因此,吳慶成白天休息,晚上7點多出來接單。每天在飯店、KTV以及大排檔的門口,吳慶成登錄滴滴代駕的賬號系統後,騎着摺疊單車尋單。“哥哥當時已超過35歲了,加上只有中專學歷,工作不好找。”吳英說,儘管代駕比較辛苦,但收入還行,“他很勤快,一個月下來,也能掙7千至8千元。”

吳慶成家人提供的資料顯示,吳慶成平時由東莞珺豪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管理,工號爲880130,上崗時間爲2021年10月29日,截至2022年8月25日猝死,他上崗不足一年,但已代駕927次。

據瞭解,滴滴代駕的等級由低到高分別是青銅、白銀、黃金、鉑金、鑽石。事發前,吳慶成的等級已是“黃金”。哥哥去世後,吳英從他手機生成的訂單中打印並梳理案發前哥哥接單的情況。

吳英提供給紅星新聞的訂單顯示,事發前一天的2022年8月24日,吳慶成於當晚8時40分(確認上車時間)在東莞市上南路接到第一單,從這裏出發,代駕9公里,於當晚9時11分將客人送抵東莞市馬蘭路某百貨,共花約半個小時……8月25日凌晨3點34分,他接到的最後一單是從東莞某酒店開往謝崗某玩具廠,行程18公里,當天凌晨4點27分送抵。

訂單顯示,從2022年8月24日晚8時40分開始接單到8月25日早上6點5分猝死倒地,吳慶成共接了7單代駕。“訂單顯示的只是上車確認和抵達的時間,事實上,從接單到目的地,還有一個過程,所以實際工作時間更長。”吳英告訴紅星新聞:“通常晚上7點多,我哥就出門了,一直工作到第二天早上七八點,甚至更晚纔回。”

“哪怕從2022年8月24日晚8點出門算起,到第二天6點5分猝死,我哥實際熬夜工作長達10個小時。”吳英說,訂單還顯示,前一天,即8月24日,他結束訂單的時間爲凌晨4點44分。

東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吳慶成死亡原因爲猝死。

記者瞭解到,代駕平臺爲代駕司機提供意外傷害保險服務。據吳英介紹,在每一單的代駕中,平臺會從費用中扣除一些費用以投保。該保險承擔代駕司機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身故、殘疾、醫療保險責任,但“猝死”不在其列。

是否因勞動強度過大致猝死等成一審焦點

今年6月27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粵1972民初4453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書》)顯示,該院經審理認定,死者吳慶成與被告外企德科公司之間爲勞務合同關係,被告外企德科公司僱傭死者吳慶成做代駕司機,使用滴滴代駕業務APP進行接單。外企德科公司與珺豪公司系服務合同關係,即外企德科公司委託珺豪公司招募司機、管理以及培訓司機等。一審判決書同時確認,從2022年8月24日晚8時到8月25日早上吳慶成死亡時,他一共跑了7單代駕。

不過,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不少爭議——

首先是吳慶成當時是否處於提供勞務時間的狀態?

原告吳慶成的家人認爲,吳慶成死亡時正處於爲被告外企德科公司提供勞務的時間,理由是:吳慶成死亡前後手機一直處在代駕接單狀態;吳慶成死亡時穿着代駕的工衣。外企德科公司則認爲,吳慶成手機處於接單狀態以及穿着工衣不代表吳慶成在提供勞務,其主張“代駕司機提供勞務的時間應當從接單開始至接單結束,期間未接單的時間不應記作勞務狀態”。吳慶成的家屬則認爲,吳慶成沒有退出滴滴代駕登錄系統,也就是其還在尋單或等待平臺派單的工作狀態,這應屬於提供勞務的時間。

對此,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由於沒有證據顯示雙方約定上班期間的計算方法,鑑於代駕司機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作爲用人單位應當對代駕司機的工作時間計算方法進行約定,但其未能進行約定的,應承擔不利後果,結合吳慶成死亡時手機一直處於接單狀態以及穿着工衣的情況,本院認定吳慶成死亡時應當處於提供勞務的時間。

其次是吳慶成猝死的原因,是否因勞動強度過大而導致?

吳慶成的家人認爲,從2022年8月24日晚20時許至吳慶成死亡時,他連續接了7單,連續工作導致其精神疲憊。此外,外企德科公司對吳有業績考覈,不合格就開除且不能自由上下線,有罰款開除風險。外企德科對此不認可,其認爲,每單結束到下單開始期間,吳慶成綜合起來有3個小時可以休息,且吳慶成可自主選擇接單,公司並未有考覈業績的制度。

吳英給紅星新聞提供了其哥哥從事代駕的相關資料以及案發前其哥哥的工作狀態顯示,諸如雙方籤的《勞務服務協議》顯示,“甲方(外企德科)有權根據經營需要以及乙方(代駕司機)的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勞務工作內容及勞務報酬”。

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滴滴出行網絡公司則在一審答辯中稱,其非本案適格被告。原因是有兩點:首先,本案中,原告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兩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滴滴出行網絡公司)與吳慶成以及代駕業務之間存在任何關係,故要求其承擔本案責任無事實依據;其次,“滴滴出行APP”是綜合出行平臺,不同業務由不同主體運營,而其只是爲網約車用戶及網約車服務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與案涉代駕業務無關。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尚未宣判

黃文全是吳慶成表弟,也是一名代駕司機。和吳慶成一樣,他也和外企德科簽訂《滴滴代駕司機勞務服務協議》,平時日常管理由東莞珺豪負責管理、培訓和考覈等。10月16日,黃文全告訴紅星新聞:“比如訂單來了,90秒之內必須接,如果不接導致消單會被扣分,這可能引發個人賬號被凍結,之後需要去公司培訓、參與拉新等活動,才能解封賬號繼續接單代駕。”

一審法院表示,對於吳慶成猝死原因,原告方應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吳慶成死亡前連續工作導致精神疲憊,但未能直接提供證據證實。法院考慮到吳慶成死亡前最後一單結束時間至吳慶成死亡時有一個半小時,且吳慶成在每單結束至下單開始之間均有休息時間,故本院無法採信原告該主張,不認定吳慶成死亡前屬於高強度工作。

據此,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吳英則認爲,在工作和休息時間的認定上,一審法院認定不準確,因其只將正式接單代駕到訂單行程結束計爲工作時間,事實上,代駕司機前往代駕目的地以及抵達目的地後,通過走路或騎着電動自行車返程、尋找新訂單等過程,也應當被認定爲工作時間,而不應當認定爲“休息時間”。

由於對一審判決不服,吳英委託律師提起上訴。2023年10月12日,二審已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尚未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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