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謝若琳

見習記者 毛藝融 寇佳麗

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以披露日期來計,截至10月19日記者發稿,年內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累計開出超1500張罰單,其中116單涉及內幕交易,包括61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罰沒2.53億元,包括處罰金額1.8909億元,沒收違法所得6414萬元。

還有55單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處罰措施包括警示、責令整改、記入誠信檔案等,主要涉及內幕信息管理不規範,包括未將中介機構的盡調人員登記爲內幕知情人等,知情人的知悉時間登記不準確、知情人均未簽字確認等。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內幕交易不僅嚴重損害公衆投資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投資權,違背商業倫理,還觸犯法律規範,打擊市場投資信心,其理應成爲監管機構的重點打擊對象。

前述116張罰單中,有47單爲併購重組類型的內幕交易,佔比40.52%。

隱蔽性是併購重組類型內幕交易頻發的原因之一。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併購重組等交易行爲時間跨度長、涉及人員多,與操縱證券市場等行爲比較,更具隱蔽性,監督查處起來確實存在一定難度。

此外,確定內幕信息形成的具體時間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併購重組、實際控制人變更等重大事項,只有內部人才能掌握準確的動向,與之相關的內幕信息也是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確定內幕信息形成的具體時間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內幕信息形成之後,接觸內幕信息並直接或間接進行交易的行爲纔會被認定爲內幕交易,這就導致掌握過程性信息的內部人會存在僥倖心理,這應該是相關領域內幕交易高發的原因之一。”

從涉案主體看,內幕信息知情人違規交易仍時有發生,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泄密”給其他人。前述116張罰單裏,有98張的處罰主體爲自然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薄弱,對相關規定的瞭解和認知不到位;同時,由於違法成本低、高收益的驅使,相關人員通過實施內幕交易行爲爲自身尋求高額的非法收益。

武長海認爲,針對上市公司的實控人、高管等頂風作案的行爲,在證券法中明確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目前應當進一步提升該行爲的刑事責任。另外,應當進一步明確該違法行爲的信用責任,加大對實控人、高管等日常教育和監督。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成爲資本市場主體較爲關注的重要內容。在加大內幕交易的懲處力度方面,新《證券法》已明確最高10倍罰款。

事實上,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嚴厲打擊資本市場內幕交易違規行爲,已取得一定成效。據證監會官網,2022年全年,有關部門共辦理內幕交易案件170起,同比下降15%。

對於進一步打擊內幕交易,朱奕奕表示,監管部門應貫徹、落實“零容忍”態度,在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爲進行懲處時,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應罰盡罰,罰責相當,從而對其他社會主體起到有力的警示、震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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