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再次取消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目的在於優化營商環境。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解決亂罰款等問題。

時隔一年多,國務院再次出手取消調整一批罰款事項,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經營成本。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以解決亂罰款、“以罰增收”等問題。

11月1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去年國務院取消調整了53個罰款事項。

爲何國務院再次清理罰款事項?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爲此司法部落實相關要求,組織國務院部門對全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事項進行了清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決定》,於2023年10月2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上述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嚴格規範處罰事項和罰款標準,是優化營商環境、降低經營成本的重要舉措。要持續壓減罰款事項,對違反法定權限、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採取其他方式規範管理的罰款事項做到應減盡減。要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加大對亂罰款的整治力度,完善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嚴肅查處以罰代管、過罰失當等行爲,加大向社會曝光力度,防止各類惠企政策效果被削弱或抵消。

此次《決定》取消和調整33個行政罰款事項,涉及住建部、工信部、央行、國家新聞出版署等部門,明確了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等。

比如,工信部對粘貼僞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爲的罰款事項,被取消,替代監管措施爲,責令相關主體及時改正,推行進網許可標誌電子化,逐步替代紙質標誌貼籤。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取消16個罰款事項主要基於以下考慮:違反法定權限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管理的。但取消罰款事項,並不意味着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要求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如,取消罰款後,對違反木材運輸證管理規定的行爲,通過要求經營加工企業建立臺賬等方式進行監管。”司法部有關負責人稱。

此次《決定》調整了17個罰款事項,包括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直接罰款改爲逾期不改正再罰款等,確保過罰得當,執法有力度同時也有溫度。

“比如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爲的罰款,實踐中違法情形差別較大,執法中可能造成過罰不當,因此,應當根據違法情節調整罰款數額計算方式,同時取消1萬元的罰款起罰數額。”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餘凌雲認爲,罰款的適用領域十分廣泛,是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處罰手段,但卻不是萬能的,制裁效果也是有臨界點的,不是罰得越多、罰得越頻,制裁效果就越好。罰款本身不是目的,不能爲罰而罰、以罰代管,更不是爲了創收。濫施罰款、有違公允、過罰失當,非但不能實現懲戒目的,也與監管目的南轅北轍。

餘凌雲表示,如果通過數字化技術實現智能監管,就能夠有效抑制行爲人的行政違法行爲,可以不用罰款。對於能夠改正的行政違法行爲,應當先責令改正,不能一罰了之。應當不斷創新行政執法方式,運用說服教育、警示告誡等對相對人權益減損較小的監管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不斷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行政機關要堅持執法爲民,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羣衆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更不得爲了罰款而罰款。研究制定規範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就是爲了進一步規範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解決企業和羣衆反映強烈的亂罰款、“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爲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