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券商交易軟件“宕機”後投資者能否維權,是中小股民較爲關心的話題。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旗下的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披露的案例或具有參考意義。

據悉,有投資者在券商APP交易軟件上交易股票時遇到“宕機”,導致委託單撤銷失敗,造成相關委託單全部成交,因此向券商索賠5萬元。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簡稱中證法律服務中心)調解員查閱委託記錄及成交記錄後認爲,客戶操作確實發生在券商系統“宕機”期間,所以投資者交易損失及“宕機”問題存在因果關係。

證券時報記者瞭解到,“交易系統穩定性”一直是投資者投訴中的熱點問題之一,券商仍需要持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

宕機與客戶損失

因果關係引爭議

近日,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發佈的最新案例顯示,有投資者表示,某日通過一家券商移動交易軟件進行股票交易,然而當天該交易軟件長時間處於崩潰狀態,多次登錄手機客戶端均無法正常操作。

該投資者談到,當天對某隻股票的買入單已全部發出撤銷操作指令,但由於上述券商交易軟件故障,導致委託單撤銷全部失敗,造成相關委託單全部成交,買入某隻股票共1000股,該成交情況嚴重違背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交易意願,要求相關券商賠償交易損失共計約5萬元。

對此,相關當事券商認爲,上述投資者委託記錄以及交易記錄不在交易軟件“宕機”期間,交易損失與軟件故障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投資者主張公司交易軟件故障導致其無法正確操作股票交易的請求與事實不符。

由於前期投資者自行多次聯繫該券商處理糾紛,但該券商一直未能實質性解決問題,便向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

調解員表示,根據委託記錄及成交記錄,相關操作發生在上述券商交易軟件“宕機”期間,投資者交易損失與軟件故障問題存在因果關係。

調解員還向相關券商工作人員說明,該公司發生信息系統故障事件,顯示出移動APP開發管理存在短板,系統升級改造中內控管理存在薄弱環節,系統運維人員操作規範性不足,未能建立有效的權限管理及複覈機制。

據悉,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引導雙方迴歸合理預期,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對投資者

舉證能力要求高

其實,券商交易軟件“宕機”時有發生,尤其在行情火爆時更容易出現,主要表現爲頁面無法訪問、交易信息顯示錯誤、無法及時成交或撤單、無法正常登錄等。

面對頻頻出現的券商“宕機”情況,投資者利益該如何保障?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投資者註冊使用相關交易軟件,即應視爲投資者與該軟件運營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軟件運營人有保障投資者自由交易的合同義務。軟件運營人是否需要在此次交易故障中承擔責任,取決於發生交易故障的具體原因。如果本次交易故障與交易軟件有關,應視爲軟件運營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投資者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不過,實踐操作中,該類訴訟的難點在於兩方面”,王智斌表示,“一方面,投資者需要證明其恰好因本次故障產生損失,這要求投資者有較高的舉證能力; 另一方面,軟件運營人會在各種電子文件中通過聲明的方式免除其因技術故障產生的法律責任,這種‘免除’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結合條款的具體描述、發佈時間等等予以具體判斷。”

另有一名律師也表示,投資者舉證難度高,需要有交易損失與交易軟件故障直接關聯的證據。

中證法律服務中心表示,前述調解案例的啓示在於,投資者如遇到股票交易軟件故障事宜,首先應當及時對交易情況和交易損失進行證據留存,便於後續維權;其次應當儘快更換其他操作方式進行股票交易,減少交易損失。

券商應保障

信息系統安全

也正由於券商交易軟件持續爆出宕機消息,監管部門對信息安全事件保持高度關注。

比如東方財富證券今年被發現3月21日網絡安全事件中存在信息系統升級論證測試不充分、未及時報告網絡安全事件的問題,西藏證監局要求責令改正。又如中信證券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爲在6月19日的網絡安全事件中存在機房基礎設施建設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統設備可靠性管理疏漏等問題。

除了罰單以外,券商“宕機”還面臨着不少客戶投訴,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處理。有券商營業部人士曾表示,即使“宕機”事件已發生數月,仍要處理客戶相關投訴事宜。

談及券商應吸取的經驗教訓,前述中證法律服務中心談到,券商應當保障信息系統安全,持續改進和優化用戶體驗;加強重要信息系統建設統籌規劃,充分了解系統架構及內部運行機制,強化研發、測試、上線、升級變更及運維管理;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保障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數量配置,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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