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記者 馮典俊 

遊戲大廠莉莉絲向五礦信託索賠投資損失一案,有了新的進展。

裁判文書網近期公開,上海莉莉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莉莉絲”)、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下稱“五礦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莉莉絲向一審法院上訴,請求判令五礦信託賠償莉莉絲投資款損失2909.25萬元及利息等,理由包括五礦信託對投資項目前期盡職調查不到位,項目風險評估有誤;未及時跟蹤信用風險;未及時披露風險信息等。

此前一審法院審理認爲,五礦信託在推介資料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情況,且在融資方出現風險後盡到職責與義務,不存在損害莉莉絲利益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莉莉絲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隨後,莉莉絲對該案件進行上訴。

二審法院進行了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莉莉絲:“推介資料”有誤導

莉莉絲訴五礦信託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莉莉絲因與五礦信託營業信託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此前一審法院查明,招商銀行接受五礦信託委託,代理推介了五礦信託-璟川匯金系列信託計劃。基於招商銀行的推介,莉莉絲分別於2021年7月15日、9月23日通過網銀系統與五礦信託簽訂合同及協議,購買信託計劃收益權。招商銀行與莉莉絲簽署風險揭示書,告知相關信託文件約定內容、受益人權利與義務及信託計劃的全部風險,並對莉莉絲進行了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

2021年7月16日,莉莉絲向五礦信託支付信託計劃受益權轉讓款2000萬元,2021年9月24日支付信託計劃受益權轉讓款1000萬元,莉莉絲的風險等級爲A5。截止2022年2月17日五礦信託支付莉莉絲信託權益回款90.75萬元,尚欠受益權轉讓款2909.25萬元未付。

該產品信託資金用於受讓福建科欣隆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陽光城集團下屬項目公司應收賬款債權,陽光城集團以共同債務人方式提供擔保,產品評級爲R3級。2020年、2021年6月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委員會對陽光城集團的信用評級爲AA+,2020年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對陽光城集團信用評級爲AAA級,截至2021年6月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對陽光城集團信用評級爲AAA級。

此前一審法院對莉莉絲的各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但莉莉絲隨後提起上訴。

莉莉絲認爲,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五礦信託已經對產品風險履行了審慎、合理審查義務。五礦信託僅對案涉信託產品底層資產真實性進行調查,並沒有對初始債務人及陽光城集團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資信狀況等是否充足進行評估。

在風險揭示義務上,莉莉絲認爲五礦信託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沒有對信託產品風險特徵作出說明,其僅在推介資料“風險揭示”一欄簡單羅列了各類風險,而沒有對其具體含義以及特徵作出解釋。

而且,莉莉絲認爲五礦信託存在誤導性行爲。推介資料“增信措施”羅列有5項,使得莉莉絲誤認爲增信措施充足,但事實上有4項不屬於增信措施。唯一的增信措施“陽光城集團作爲共同債務人並提供擔保”,因底層資產的債務人均爲陽光城集團下屬項目公司,故存在一損俱損的情況。

二審法院:合格投資者理應充分了解產品

由於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該案二審爭議焦點爲,五礦信託應否對莉莉絲承擔信託投資損失賠償責任的問題。二審法院結合雙方的訴辯主張進行評析:

關於五礦信託是否對產品風險履行了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和告知義務問題。二審法院認爲,五礦信託在信託計劃設立前,委託律師事務所與會計師事務所對信託計劃擬投資的標的進行了盡職調查,並由專業機構出具相關意見書和報告,履行了適當性審查義務。而且,《信託合同》對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等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約定,莉莉絲對投資的信託產品應當進行充分的瞭解。

關於五礦信託是否對產品風險因素及收益特徵履行了揭示和告知義務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爲,《認購風險申明書》中詳細載明陽光城集團存在短期債務佔比較高、面臨較大償債壓力等風險;五礦信託在《信託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等文件也提示了產品的風險等級、風險的內容、風險的承擔,並對信託產品收益方式、收益特徵等內容進行了說明,莉莉絲理應知悉。

此外,二審法院認爲,雖然案涉推介資料載明的業績比較基準爲5.0%,但《信託合同》提示“本信託計劃項下單位業績比較基準以受託人公告爲準,信託計劃存續期限內受託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信託單位的業績比較基準。”五礦信託作爲受託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類信託單位業績比較基準。

關於案涉信託產品推介資料是否存在誤導性陳述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爲,該信託產品的推介文件最後溫馨提示載明,推介資料不作爲任何法律文書、不構成任何邀約或承諾,一切以法律文件爲準。二審法院進一步解釋,推介材料描述的內容並不構成對投資者的具體保證,不能據此主張存在虛假宣傳或者誤導。莉莉絲作爲合格投資者,在其選擇投資案涉信託產品,其具有相應的投資眼光和風險認知,在簽訂上述合同過程,理應對推介資料的內容知悉和理解。

綜上所述,莉莉絲上訴所持五礦信託在履行《信託合同》過程中未對產品風險履行審慎的審查義務,未履行風險揭示和告知義務,未履行勤勉盡責及信息披露義務,在產品推介過程中存在誤導性陳述等意見均沒有事實依據,其據此主張五礦信託承擔投資損失亦不能成立。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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