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60條,重點包含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和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出臺《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爲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

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據悉,非銀行支付業務隨着我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佔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8成和1成,日均備付金餘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移動支付居世界領先水平,有效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其服務實體經濟、滿足用戶多樣化支付結算需求等作用。

《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爲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明確設立條件並嚴把准入關。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爲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在完善支付業務規則方面,記者留意到,《條例》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新的分類方式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避免監管套利,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上述負責人表示。此外,《條例》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確支付賬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僞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範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非銀行支付行業將迎來進一步規範有序發展

“此次《條例》的頒佈適應支付行業最新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了支付行業的准入和全鏈條全週期監管,將對行業的未來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指出,與此前發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明確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新增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特別是數據出境。《條例》還再次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清算機構處理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合作開展的支付業務。

支付寶副總經理封俏表示,《條例》的實施,爲支付機構的未來發展打下了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的基礎。通過該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對支付機構的全鏈條、全週期的監管,有利於防範支付行業風險。與此同時,在規範作用下,支付行業將迎來進一步規範有序發展,同時也有利於實體產業的長遠發展。

消費者保護是《條例》關注的重點領域,封俏表示,支付寶會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持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和經營戰略中統籌謀劃,紮實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水平。

中國銀聯表示,將依法依規與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內的產業各方加強合作,守正創新,合規展業,持續提升服務質效,更好滿足人民羣衆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支付需求,共同助推我國支付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王楚涵、林曉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