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稱,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公民和企業對全面禁止性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法工委經審查認爲,有關地方性法規關於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關於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行,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年關將近,全國人大法工委的這份審查意見,無疑是重申法治精神,並回應了公衆在全面禁燃令問題上的關切。

在部分地方全面禁燃令引發爭議的背景下,明確其“應當按照上位法規定的精神予以修改”,是對一刀切式全面禁燃的糾正,也是對法治尊嚴的維護。這樣的糾正與維護,顯然有助於將煙花爆竹“禁”與“放”的問題,全面納入法律框架下和法治軌道內。

這些年來,煙花爆竹“禁”“放”之爭可以說是曠日持久。煙花爆竹到底該不該禁,立足於習俗傳承、產業發展跟着眼於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態度可能判若霄壤。而不同呼聲的博弈跟現實條件的改變,也經常成爲政策沿革的影響因素。

但不管怎麼變,跟燃放煙火爆竹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都要先“守法”。按照立法法中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求,地方性法規顯然不能隨意將限制性政策擴大化。

禁燃令合不合理,要接受法治層面的檢視,也需要接受民意維度的審視。

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全面禁燃後,引發了不小的民意反彈,“年味淡了”是最爲常見的異議理由。過年燃放煙花爆竹,是國人沿襲了上千年的古老習俗,也是“人間煙火氣”的直觀註腳。

前些年,由於大氣污染跟安全事故等因素,不少地方在這方面採取了部分規制性措施。這並非不能理解,但是否該導向“全面禁燃”,還需要科學論證和綜合考量。從現實角度看,從“放”到“禁”之間還有“限”,並不是只能在兩極間跳轉。

事實上,國家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就綜合了多重因素,賦予了必要的彈性,爲限制煙火爆竹燃放預留了因時因地制宜的靈活處理空間。

既然環保與安全是限制煙花爆竹燃放的關鍵依據,那在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環境污染與安全事故不斷減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情況下,原有的限制時間與範圍是否該酌情調整,也需要很多地方加以評估。

報道顯示,2023年初,廣東、山東、遼寧等多地將“禁止”改爲“限制”,規定民衆在特定時段和區域內可以燃放煙花,通過細緻的規定引導人們科學適度燃放煙花爆竹。珠海等地還直接廢止了《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由各區依據上位法確定燃放時間、區域等。這呼應了人們在疫情過後期望煙火氣迴歸的心聲。

說到底,煙花爆竹能不能放、能何時放、能在哪放,理應是個“既要又要”的命題,能否拿捏好善治分寸,考驗着各地的治理水平。

這次全國人大法工委敦促地方取消不合法的全面禁燃令,也是各地優化相關政策的契機——各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理應變禁爲限,將防污染、保安全跟社情民意綜合考慮,因時因地制宜,科學劃定燃放時段和範圍,儘可能拿捏好分寸,切忌用力過猛。

也只有遵循法治精神、綜合考慮多重因素,避免“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問題簡單粗暴地一刀切化,才能得到廣泛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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