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財經

1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發佈關於對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港口集團)及其實際控制的四家子公司福建省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福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廈門港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家子公司),根據福建港口集團決策買入“興業銀行”(601166)股票。

2023年12月29日,“興業銀行”股價盤中走勢平穩。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福建港口集團名下證券賬戶以漲停價申報買入該股31筆,共1813.51萬股,成交1330.67萬股,金額21570.18萬元,成交量佔收盤集合競價期間該股總成交量的99.99%,拉抬股價幅度達9.70%。

上述交易行爲以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大筆、連續、密集申報成交,構成《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第7.2條第(二)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下簡稱《主板監控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違反了《交易規則》第1.4條、《主板監控細則》第三條等規定,嚴重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交易規則》第7.8條,《主板監控細則》第五條、第三十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覈,決定對福建港口集團予以公開譴責,並對福建港口集團及其實際控制的四家子公司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即自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不得買入和賣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全部證券。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決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責令福建港口集團向社會公開說明,並對其實施監管談話、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的監管措施,相關監管措施另行作出。

當事人如對上述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於15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複覈,複覈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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