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記結婚,當一方離世後,另一方能否繼承其遺產?

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被告楊某某在同居男友黃某突然離世後,擅自利用黃某的手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轉賬100餘萬元,該筆款項被認定爲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法院查明,黃某早些年與前妻離異之後沒有再婚,自2000年開始與女友楊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2022年11月,61歲的黃某因病突然離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車、銀行存款等價值百餘萬元的遺產。黃某並未留下任何遺囑,其女兒黃小某和八十多歲的老母親成了法定繼承人。然而,黃小某卻發現楊某某在父親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機將其父親的銀行存款分多次轉走共計100餘萬元。黃小某找到楊某某要求返還,遭拒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楊某某認爲,自己與黃某有締結婚姻的意願並長期共同生活,且存在公開穩定的夫妻身份長達20餘年,從本質上已經與事實婚姻沒有任何區別,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該享有合法夫妻關係應有的繼承權,況且兩人共同經營了畫廊還獲得了收益。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幫扶,直至黃某去世,在黃某晚年及患病期間,是自己一個人獨自照顧他的生活起居,根據民法典“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規定自己應該享有繼承權。

大渡口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楊某某與黃某不存在事實婚姻關係,楊某某認爲自己扶養了黃某、與黃某共同經營了畫廊缺乏事實依據,均不予認可,楊某某擅自轉走黃某的存款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法定繼承人。

一審後,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庭審中,楊某某爲了證明畫廊系她與黃某共同經營,提交了畫廊管理協議的複印件、自己宣傳畫廊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並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但是上述證據都無法證明畫廊系雙方共同經營,出庭的證人也系楊某某的親友。二審法院對楊某某提交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畫廊系共同經營,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情侶之間成立繼承關係需要滿足特定條件:

一審法官庭後表示,同居關係中男女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彼此的親友往往會認爲雙方就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如果一方去世對方能否當然地繼承遺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同居關係當中可能存在繼承關係,或者說有分配遺產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特定條件。

  • 一是同居關係並非等同於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中,楊某某自認2000年開始與黃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彼此存在婚姻關係。事實婚姻不成立,楊某某自然就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配偶,無法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婚姻權利,楊某某自然就不屬於民法典列舉的法定繼承人。

  • 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繼承權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遺產,但是必須滿足相應的前提條件。民法典所指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該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的繼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繼承人黃某依靠自身的藝術水平和名氣有可觀的經濟收入,並未長期患病導致生活難以自理需要人照顧,生活上完全能夠自理,所以說楊某某對黃某的照顧屬於同居戀人之間正常的扶助範疇,並不能認定爲扶養。

  • 三是同居關係中的共同經營認定需要證據充分。首先,楊某某在本案舉示的證據僅能說明其基於彼此的戀愛關係幫黃某的畫廊對外宣傳,但不能僅以此認定其與黃某共同經營了畫廊。黃某之所以獲得外界讚譽及經營收益,均是基於其創作的藝術產品,是屬於黃某的個人勞動成果,而楊某某自身並未參與任何藝術品創作,不能認定經營收益有楊某某的個人投入,雙方也未就藝術品收益分配達成協議,所以楊某某主張共同經營不成立。對於共同經營的認定,同居雙方的投入要具有對等性、互補性,例如共同經營商店、餐飲等,共同參與勞動,可以認定爲共同經營。

綜上,本案中楊某某與黃某並非夫妻關係,並非黃某法定繼承人,不存在共同經營,黃某也未通過立遺囑將其生前個人銀行存款全部留給楊某某,現楊某某擅自通過手機轉賬的方式取得黃某的銀行存款,缺乏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黃小某及其奶奶有權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要求楊某某予以返還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來源 | 央視網綜合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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