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四川、福建等省份已陸續明確機構改革方案,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正有序推進。

日前,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亮相,標誌着籌備已久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逐漸落地。

界面新聞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也已完成掛牌,一併掛牌的還有吉林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吉林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

業內人士認爲,此輪機構改革有助於理順金融監管層面的央地關係,明確金融委、金融工委以及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權責關係。

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亮相,官網信息更新

日前,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網更新後顯示,該官網頁面左上角一併出現了江蘇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和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字樣。其中,“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名稱變更爲“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去除了“監督”二字。

2023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祕書長徐北對界面新聞表示,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等會議和文件的指示精神,地方金融監管局核心的職能調整是劃出原來的發展職能,如服務銀行保險金融機構、對接資本市場、發展金融科技等,保留對“7+4”類金融機構等地方金融業務的監管和對屬地風險的處置職能。

“7+4”類金融機構是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7類金融機構,以及轄區內的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衆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

徐北認爲,地方金融監管局更名,一是順應發展職能劃出,堅守“監管姓監”“守土有責”等原則,不再加掛具有較強促發展意味的“金融局”等牌子;二是將名稱微調爲“地方金融管理局”,這一來是再次強調自身的行業管理而非招商引資職能,二來也是能和中央金融監管在地方的派出機構有效區分,對此不宜做過多解讀和猜測。

徐北表示,從人員配置上看,基本人員安排是由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下同)擔任金融委主任,由分管金融的副省長擔任金融委辦公室主任、金融工委書記,由地方金融監管局局長擔任主管日常事務的金融委辦公室副主任、金融工委副書記,由發改、財政等單位派遣副主任共同參與。

根據江蘇省委金融委、江蘇省委金融工委和江蘇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網站更新顯示,鞏海濱擔任江蘇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長;聶振平、錢東平擔任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徐洪擔任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

公開新聞報道顯示,鞏海濱此前爲江蘇省政府副祕書長(正廳級),他曾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聶振平、錢東平二人此前爲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監管思路變化,理順不同機構權責關係

事實上,地方金融監管權責幾經變化,順應了我國經濟金融行業發展需要。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在堅持金融監管主要是中央事權前提下,逐步將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和風險處置交由地方政府來承擔。

從制度視角來看,1998年出臺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就明確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的責任。這一時期,全國19個省市陸續制定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3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九條專門強調,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總體來看,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當中實際承擔的是一種有限監管的職責。從監管對象來看,主要是地方金融組織;從監管權限來看,監管規則主要是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地方政府負責的是日常的監管還有風險處置。

徐北認爲,此次改革有助於理順金融委、金融工委以及與地方金融監管局的關係。按照中央相關指示精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對齊中央,組建本地金融委、金融工委。同時按照此次機構改革原則上不增編的要求,該兩委原則上要與此前存在的地方金融監管局基礎上統籌設置。

從職能設置上看,金融委主要是貫徹當地黨委對屬地金融工作的領導,對當地金融事務統一決策,特別是做好當地金融的行政監管和風險處置,辦公室是其議事協調機構;金融工委則是指導做好屬地金融機構黨建工作。

“從人員構成上,考慮到辦公室和金融工委將與地方金融監管局合署辦公,而服務省級領導、做好黨建是更高優先級事項,很可能影響其人員和工作安排。遵循’人隨事走‘的原則,相關工作事項予以保留並劃轉至其他單位(如發改、財政、產業園區等),相關人員微調或保持不變,一併劃轉至新單位。”徐北說。

董希淼認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建設是不足的,除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外,其他關於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規則均爲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層級較低;二是地方和中央金融權責分責不夠清晰,在部分領域存在一些衝突。三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自身存在角色衝突,地方金融監管局既要負責日常監管、風險處置,又要促進地方金融發展。

董希淼建議,第一,儘快出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從法律上、行政法規上賦予地方政府授權。第二,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權責分工,明確地方金融部門需要承擔的組織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對於區域金融環境好、監管能力強的省份,可以擴大對小型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准入和監管的權責。第三,完善地方與中央金融監管雙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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