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答: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機構改革。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動,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原則,對因機構改革需及時修改的金融領域行政法規進行梳理,提出了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的工作方案。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決定》草案。《決定》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落實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二是及時把金融領域機構改革涉及的修法任務落到實處;三是保障行政法規體系的一致性、規範性和時效性。

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條例自1997年發佈施行以來,國務院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單位和人員作了多次調整。根據《方案》關於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有必要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規定作進一步調整。同時,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精神,提升貨幣政策委員會履職效率,貨幣政策委員會相關職責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也需作相應完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的精神,新增貨幣政策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相關表述。二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和人員,進一步明確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類別和任免程序,完善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和任期制度。三是將長期運行實踐中成熟的工作程序明確爲制度規範。貨幣政策委員會實際運行已超過26年,通過在實踐中不斷優化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和流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採取多種方式加強預期引導和市場溝通等,上述修改有利於豐富完善適應新發展格局的工作機制。

問:爲什麼要修改《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

答:2018年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的《方案》提出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據此,需將《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中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方案》關於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需將《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主體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問:《決定》施行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議事效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促進貨幣政策科學制定和執行的職能,加強政策溝通、穩定市場預期,爲經濟回升向好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嚴格落實《方案》和《決定》要求,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嚴把准入關口,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的監管協作,履行好監管職責,推動銀行卡清算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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