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張淑賢

昨日,上交所正式發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上交所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紀律處分實施標準》,新增了科創板上市公司違規處理標準,將科創板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納入相關監管對象,並重點明確了紅籌企業重大非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違規、紅籌企業存託憑證相關信息披露違規、科創屬性相關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表決權差異安排違規、違反科創板特別規定的股票買賣行爲等處理標準。

科創板上市公司未按相關規定及時披露核心技術、主要在研產品的研發與商業化過程中的重大風險,或者核心技術人員離職等科創屬性相關事項,情節嚴重的,上交所視情形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監管對象予以紀律處分。

科創板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違反相關規定,減持的首發前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違規交易股票數量達到總股本的1%或者金額達到2000萬元,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可以對相關監管對象予以公開譴責。

《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修訂內容還包括:完善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按照權責匹配原則,針對性細化了獨立董事責任認定的考慮因素及從輕、減輕、免除實施紀律處分的情形,補充了不能減免責任的具體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同時增加了涉及違規的處理標準,及時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規責任。

加大對資金佔用的懲處力度。爲從嚴打擊侵佔上市公司利益行爲、督促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實際償還佔用資金,就佔用資金巨大拒不償還,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的,對組織、指使佔用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新增視情形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完善典型違規的類案處理標準。結合監管實踐,重點補充了財務造假或舞弊等違規行爲的處理標準,並明確了惡性違規公開譴責的處理檔次;總結案例經驗,修訂更新財務資助違規、業績預告違規、未履行承諾違規、股票買賣違規等多項標準;優化完善區分責任時考量的具體情節,如履職過程、履職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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