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陳鋒 見習記者 李娜 北京報道

東興證券的一則公告,寥寥數語卻引起了市場廣泛討論。其在近期公告披露,公司審議通過了《關於審議公司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

1月18日,據媒體報道,東興證券此次“反向討薪”與前期公司保薦項目澤達易盛欺詐上市有關。

澤達易盛欺詐上市訴訟索賠近期迎來重大進展,此案的成功索賠也成爲極具示範的“A股市場首例集體訴訟和解案”,目前,對於虛假上市等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一系列制度建設的探討仍在路上。

針對“反向討薪”事件,1月19日,《華夏時報》記者在工作時間多次致電東興證券董祕辦,其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投資者獲賠2.8億餘元

東興證券日前在發佈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審議通過《關於審議公司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表決結果15名董事同意,0反對票和棄權票。

公告沒有進一步透露更多內容。但據媒體報道,相關追索扣回,與保薦項目澤達易盛欺詐上市有關。

從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務的澤達易盛於2020年在科創板上市,然而卻因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行爲,於2023年4月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於欺詐發行行爲,投資者將其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直至2023年12月底,澤達易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

此案受關注度高並且處理得十分迅速,證監會投服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夏建亭日前提到,澤達易盛案至2024年1月15日全部賠償完畢,從集體訴訟啓動,投資者用時五個多月就拿到了賠償款。7195名投資者獲賠2.8億餘元,其中個人投資者獲賠金額最高的500餘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該案也成爲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而東興證券就是當時澤達易盛的上市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和持續督導機構,並且事發後爲此付出不小代價。

萬聯證券資深投顧屈放向《華夏時報》記者分析此事時指出:“東興證券不僅是欺詐發行的參與者,也是其中的受害者,因此完全可以採取行動維護自身利益。本次追責是三方機構的一次新的嘗試,同時也對其他相關參與機構和保薦團隊起到了警示作用,未來在法律制度建設上應該充分考慮保薦機構和保薦團隊對項目的責任劃分,同時保薦機構也應該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

上述“三方機構”,分別爲東興證券以及服務澤達易盛的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東興證券12月27日公告,作爲集體訴訟和解案的一部分,東興證券與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等被告於《民事調解書》正式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全體原告投資者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55億元。

多家金融機構“反向討薪”

事實上,從銀行到券商,多家金融機構已經意識到追責到人的必要性。

2023年12月,招商銀行發佈監事會決議公告稱,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2022年,招商銀行共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

另外,工農中建交五大國有銀行,以及民生、光大、平安等多家上市銀行,均在2022年的財報中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券商的“反向討薪”現象也隨後跟上,主要是制度層面的設計。例如紅塔證券於2023年7月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審議<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的議案》。

光大證券於2023年9月制定並印發《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了扣回超額髮放薪酬的七種情形,包括考覈結果弄虛作假、錯誤發放薪酬、違反黨紀、問責處理等。

對此,艾文智略首席投資官曹轍認爲:“券商‘反向討薪’制度設立是因爲當下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力度不夠,也不清晰。券商作爲保薦人的法律責任是明確的,所有出問題的項目都應該是具體相關人員的責任,但犯錯的人的項目獎金已經到手了,把損失留給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券商爲了降低風險,轉移損失纔出臺相關制度。”

從風險把控角度看,薩摩耶雲科技集團首席經濟學家鄭磊認爲,追責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對於原因,鄭磊向《華夏時報》記者稱:“金融行業的風險管理是盈利基礎,但是有些產品和服務的風險釋放是一個較長時間的過程,從業者和機構對風險的認知也需要一個試錯過程,而爲了業務順利開展,激勵措施需要儘快到位,這就導致了在產品和服務推出初期,對業務推廣的激勵已經實施,而風險損失出現之後,產品和服務環節的問題才得以暴露。”

謹防不當追索

對於“反向討薪”現象以及相關追責制度,業內人士也有多種看法。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認爲:“反向討薪制度要確保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過於苛刻的追討導致員工權益受損。在設定追索條件時,應充分考慮員工的工作付出和公司整體業績,確保薪酬追索在合理範圍內。”

財經評論員張雪峯指出,在實施過程中,也可能面臨一些問題。首先,需要確保這一制度的實施是公正、透明的,以防止濫用權力或不當追索。其次,對於某些複雜項目,績效薪酬的追索扣回可能需要更爲細緻入微的審查和判定,以免操作不當損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監管部門需要制定清晰的規範和標準,以確保這一制度在實踐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曹轍也提到一些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例如相關人員早已離職,甚至移民,如何追回?在法律法規上沒有具體依據時,如何追回?相關員工不配合,拒絕返還績效薪酬,如何保證能夠順利追回?這些問題的答案尚不明晰。

屈放認爲:“針對欺詐發行現象,首先應該建立更爲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確保薦機構及個人的法律責任。其次應加強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集體訴訟的保障機制,完善的資本市場一定需要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有包括監管部門、法律機構、輿論監督媒體等在內的全社會監督,才能做到真正維護投資者權益。”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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