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韓宋輝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再次發文規範人身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下稱“銀保業務”),要求保險公司嚴格落實“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產品條款和費率”的監管要求(即“報行合一”)。保險行業應當認識到,“報行合一”不僅僅是一種監管導向,更是對保險法規的遵循,是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的必由之路。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係社會公衆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向公衆銷售的保險產品,須使用向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過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其中,保險費率與預定利率、附加費用率等定價假設掛鉤。這些定價假設,理應成爲保險公司實際經營中遵照的“標尺”。

然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卻總有保險公司突破“標尺”,使得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嚴重背離。從監管部門近年來通報的問題人身保險產品來看,部分公司部分產品存在“定價假設的附加費用率較實際銷售費用顯著偏低、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與經營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偏差”等問題。

這樣的問題以及相關違規行爲,違背了保險業務的特許經營特徵,將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一是不利於維護社會公衆利益。保險公司出於激進擴張等自身利益目標,隨意調整保險產品費率設定,可能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保險費率釐定應當基於對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測算。保險公司隨意調整,可能導致所收保費與風險不匹配,給行業帶來潛在風險。

三是破壞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造成行業不正當競爭尤其是費用惡性競爭。

金融業合規要求正在提檔升級。業內專家表示,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大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力度,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堅持把防控風險作爲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可以預見,隨着未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深入,金融業合規要求將進一步提檔升級。

在此背景下,“報行合一”是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的必由之路。目前,監管部門僅對銀保業務明確了“報行合一”要求。基於保險法的要求,未來,保險中介業務、個人代理人業務理應都遵循相應的“報行合一”要求。監管部門也曾表態,未來將啓動個人代理渠道、經紀代理渠道的“報行合一”工作。

對於突破監管規定的“報行不一”行爲,監管部門可依據保險法進行相應處罰。根據保險法,“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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