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公告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条例》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更加清楚的界定,不仅有利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扩容,也有利于金融业务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延伸。

开启法治新局面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11年多地先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到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伴随我国碳交易规模不断提升,碳交易市场仍面临着不少现实挑战。“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急需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此前在介绍《条例》出台背景时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针对第三方托管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及核查合规要求。”中信期货能源转型与碳中和组分析师朱子悦认为,《条例》补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空缺,不仅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还加强了市场监管。此外《条例》中提及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且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碳排放权与其他商品现货的统一性,使得碳排放权获得更广泛的认可。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看来,《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开启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新局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

期货日报记者留意到,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不仅强化重点排放单位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也加大了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主体的处罚力度。

“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质量是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徐华清分析称,《条例》注重权责划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重点环节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各自承担的数据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一方面,确定各相关方在数据管理中的职能分工,有助于树立并调动责任主体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另一方面,形成监管协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和顺利推进,避免因权责边界模糊导致的工作效率弱化、监管脱节等情形,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框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条例》的通过,相关碳金融业务或将相应获得更大有序发展空间。

“碳金融是围绕碳减排或增碳汇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本质是将不具有商品属性、原本不受限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设定上限,使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通过配额等途径转化为标准化、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商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分析称,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信息披露是碳资产价值实现的前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的推进会让市场监管变得更加明确、透明,对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所助力。

他认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衍生出与传统金融市场相似的新型金融产品,从而为资管机构提供新的投资机会。一旦通过法律完善和制度构建起碳金融活动常态化,对于发挥碳金融的“活水”作用、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这一过程需要率先在制度设计和创新上精耕细作、久久为功,为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动力和支撑。”周宏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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