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公告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爲,《條例》對於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有更加清楚的界定,不僅有利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擴容,也有利於金融業務在綠色低碳領域的延伸。

開啓法治新局面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峯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從2011年多地先行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到2021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交易,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成爲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年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效應初步顯現。

伴隨我國碳交易規模不斷提升,碳交易市場仍面臨着不少現實挑戰。“隨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穩步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板日益明顯。此前我國還沒有關於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文件執行,立法位階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滿足規範交易活動、保障數據質量、懲處違法行爲等實際需要,急需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生態環境部此前在介紹《條例》出臺背景時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制定《條例》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

《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爲提升監管效能,《條例》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並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條例》明確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覈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並針對第三方託管技術服務機構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及覈查合規要求。”中信期貨能源轉型與碳中和組分析師朱子悅認爲,《條例》補齊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空缺,不僅規定了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還加強了市場監管。此外《條例》中提及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並且碳排放權交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碳排放權與其他商品現貨的統一性,使得碳排放權獲得更廣泛的認可。

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徐華清看來,《條例》的出臺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的里程碑事件,開啓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治新局面,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的重要舉措,爲市場的運行和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強化數據質量管理

真實準確的碳排放數據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良好運行的基礎。2021年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後,整體運行較爲平穩,但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較爲突出。

期貨日報記者留意到,在防範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爲方面,《條例》不僅強化重點排放單位單位如實報告碳排放數據義務、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保存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還進一步規定了技術服務機構的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同時,也加大了對在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覈中弄虛作假的主體的處罰力度。

“溫室氣體排放的數據質量是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生命線,也是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徐華清分析稱,《條例》注重權責劃分,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重點環節中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進一步理順並明確了各級相關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等多個主體各自承擔的數據管理權責和要求,明確了相關主體間的工作協同機制。一方面,確定各相關方在數據管理中的職能分工,有助於樹立並調動責任主體意識和工作主動性;另一方面,形成監管協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銜接和順利推進,避免因權責邊界模糊導致的工作效率弱化、監管脫節等情形,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數據質量管理框架,建立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

值得關注的是,隨着《條例》的通過,相關碳金融業務或將相應獲得更大有序發展空間。

“碳金融是圍繞碳減排或增碳匯所開展的金融活動,本質是將不具有商品屬性、原本不受限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權設定上限,使之成爲一種稀缺資源,通過配額等途徑轉化爲標準化、可量化、可定價、可交易的商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宏春分析稱,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信用交易,信息披露是碳資產價值實現的前提。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立法的推進會讓市場監管變得更加明確、透明,對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所助力。

他認爲,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將衍生出與傳統金融市場相似的新型金融產品,從而爲資管機構提供新的投資機會。一旦通過法律完善和制度構建起碳金融活動常態化,對於發揮碳金融的“活水”作用、實現“雙碳”目標意義重大。“這一過程需要率先在制度設計和創新上精耕細作、久久爲功,爲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提供強勁動力和支撐。”周宏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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