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公開發布。2月26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相關情況。

會上,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張要波介紹,爲確保《條例》有效實施,《條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有力有效震懾違法行爲。主要有3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主體全面。法律責任覆蓋的主體是全面的,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各類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都規定了明確的違法情形和嚴格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只要是違反了《條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豐富。制裁手段豐富多樣。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不同的違法行爲,規定了豐富多樣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覈減碳排放配額、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檢驗檢測資質、禁止從事相關業務、責令停產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誡罰也有財產罰,又有資格罰和行爲罰;既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又有刑事責任。

三是懲處有力。《條例》對於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爲,堅持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有效防範遏制。張要波說,因爲碳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等工作專業性很強,離不開技術機構,技術機構的數據造假是非常嚴重的一種違法行爲。《條例》對於接受委託編制年度排放報告以及對報告進行技術審覈的技術服務機構,有篡改、僞造數據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爲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要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就是堅持“雙罰制”,既對機構處罰,又對相關責任人員個人進行處罰。又比如,對於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彭疆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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