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就“統計造假”被納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答記者問

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第三次修訂《條例》,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後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條例》將“統計造假”納入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關條款。日前,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的背景。

答: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統計工作作出重要講話指示批示,中央先後印發《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等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爲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統計部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通過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防治統計造假責任體系,對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12個國務院部門開展首輪常規統計督察以及對部分地區、部門開展統計督察“回頭看”、專項統計督察、新一輪常規統計督察,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統計造假不收手不收斂問題專項糾治、統計造假專項治理行動,大力推進統計法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必修課等,統計造假態勢得到有效遏制,統計數據質量不斷提高,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不斷增強,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更加有效發揮。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正確政績觀樹得還不牢固,個別地區黨政領導幹部違法干預統計工作問題仍有發生。黨中央此次修改《條例》,在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爲的處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條專門就統計造假應當受到的處分作出明確規定,極大強化了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紀律約束,爲防懲統計造假問題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2.問:“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有何重要意義?

答: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嚴重違反統計法,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違背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求真務實工作作風,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這對於防治統計造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端正黨風政風、促進統計事業高質量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一是加強了黨對統計工作的全面領導。《條例》是最重要的黨內法規之一,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以及對統計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必將促進黨員領導幹部深刻認識統計造假極端危害性和防治統計造假極端重要性緊迫性,自覺增強防治統計造假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行動自覺。二是強化了對統計造假行爲懲治的紀法銜接。“統計造假”被納入《條例》處分範疇,爲追究黨員幹部統計造假紀律責任提供了直接依據,有利於推動將《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等統計法律法規和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落到實處,實現紀法有效銜接,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三是有利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統計的一項基本職能。將“統計造假”納入《條例》處分範疇,強化對統計領域公權力行使的監督,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更好地保障統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客觀真實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情況,提高統計監督的有效性。

3.問:哪些人可能成爲“統計造假”的違紀主體?

答:《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對黨員領導幹部涉及統計造假的紀律處分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共有兩款。第一款: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二款: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統計造假違紀主體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統計造假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領導責任者分爲主要領導責任者和次要領導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次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統計造假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4.問:在實際工作中,“統計造假”違紀行爲主要有哪些表現?

答:《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將“統計造假”違紀行爲劃分爲兩類,一是進行統計造假,二是對統計造假失察。根據《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進行統計造假的行爲表現主要有: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僞造、篡改統計資料;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爲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爲表現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

5.問:對“統計造假”違紀行爲的處分措施有哪些?

答:從紀律責任來看,進行統計造假和對統計造假失察,根據情節輕重以及造成後果,相關責任人將受到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兩類違紀行爲不同情節對應的處分檔次有所不同: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問:國家統計局如何抓好《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貫徹落實工作?

答:做好《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貫徹落實工作,是統計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的實際行動,是堅決防治統計造假、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重大舉措。國家統計局深入學習《條例》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第一時間在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發佈《“統計造假”被納入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處分範疇》消息稿,研究將《條例》有關規定寫入統計法治宣傳的權威教材,努力營造貫徹實施《條例》的良好氛圍,讓黨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牢統計法律和紀律底線。要求各級統計機構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對於領導幹部干預統計工作、統計人員參與統計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中頂風違紀違法的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爲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追究違紀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責任打好基礎。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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