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侯瑞寧

中國綠電交易已運行兩年多,但目前尚未建立全國性的綠電抵扣碳排放機制;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和部分地方試點碳市場綠電抵扣覈算規則,未將綠電交易電量排除在覈算外,導致中國出口企業綠電抵扣碳排放可能無法獲得國際認可

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海煉化大榭石化副董事長王志良針對國內的綠電抵扣碳排放機制提出了上述看法。

綠電是指在生產電力的過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爲零或趨近於零的電力,主要來源爲太陽能風力生質能地熱等。

王志良認爲,國內綠電降碳方面存在三大問題。

其一,綠電交易爲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提供了重要渠道,但當前機制對企業使用綠電降碳的激勵不足。

王志良稱,儘管國家明確認可綠電的降碳效果,但仍未出臺全國性政策統籌指導各地方、各部門認可企業在履約、考覈時可以以綠電抵扣碳排放。

由於缺少統一明確的綠電抵扣碳排放政策,導致企業在購買綠電時面臨較大不確定性。例如,現在購買綠電未來是否可追溯,綠電抵扣碳排放量計算規則不明確。這些均對企業購買綠電的環境價值兌付帶來影響

另一方面,企業降碳需要合理的成本收益。目前綠電相較火電通常有3-5分/千瓦時的環境溢價,企業購買綠電需要支付額外成本。然而,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湖北等地試點碳市場允許企業購買綠電用於碳排放覈算抵扣外,全國及其他試點碳市場控排企業尚無法抵扣碳排放,不利於以市場機制促進社會綠色電力替代

其二,目前電網排放因子計算方法和相關的綠電抵扣覈算方法,不利於國際社會對中國企業出口產品在降碳方面的認可。

王志良表示,未來至少會有價值2萬億元的中國直接出口產品面對碳成本挑戰。歐盟、日本、韓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陸續發佈了進口產品碳足跡相關規定,範圍涉及動力電池、光伏產品等多個板塊,對進口產品碳排放水平提出更高要求;“RE100”等全球合作倡議也在自下而上推動企業綠色電力替代企業對綠電採購的需求不斷提升

包括歐盟、RE100在內的相關主體僅認可環境權益未被重複出售、轉讓和聲明的綠電,但中國全國範圍及區域電網排放因子計算中,尚未扣除已交易綠電導致該部分綠電的環境價值被重複計算,因此中國出口企業綠電抵扣碳排放可能無法獲得國際認可。

電網排放因子是指全國電網每生產一度上網電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從理論上講,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火電機組單位供電標煤耗越低,電網排放因子越小。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在介紹今年政府工作任務時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峯碳中和,其中提到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這是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及促進綠電使用和國際互認。

其三,相關部門間協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

王志良認爲,綠電抵扣碳排放政策從地方試點碳市場向全國碳市場推廣過程中,需要解決電網排放因子同步調整,綠電、綠證交易與碳市場關聯等諸多問題,對主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雖然目前相關部門建立了部門間協調機制,但由於涉及領域複雜程度高,關聯性強,需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的力度

爲此,王志良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是建議生態環境部應加快制定綠電抵扣碳排放政策從碳排放統計角度制定消費主體購買綠電抵扣碳排放制度從全國及試點碳市場角度制定控排企業購買綠電折算碳排放履約制度。

其次是建議上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儘快發佈綠電交易所對應電量的電網排放因子,有效提升中國綠電的國際認可度

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在《建立電網碳排放因子數據庫 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提案中,也建議加快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避免出現同一個項目同時獲得多種環境權益的問題。推動綠色電力與碳排放因子在碳覈算層面實現實質性聯動,消除綠色電力存在環境屬性“雙重計算”問題,提升中國綠證的國際認可度等。

最後,王志良表示,建議以上三大國家部委從更高層面進一步加強部委間統籌協調針對此問題研究成立專題聯合工作小組,引入該領域外部權威專家,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加快解決政策出臺涉及的相關問題

2021年9月7日,中國正式啓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

今年2月2日,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 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下稱《通知》)時稱,要加強綠證交易與能耗雙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銜接,激發綠證需求潛力,夯實綠證核發交易基礎,拓展綠證應用場景,加強國內國際綠證互認,爲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峯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撐。

上述《通知》要求,完善綠證與碳覈算和碳市場管理銜接機制。推動建立綠證納入地方、行業企業、公共機構、重點產品碳排放覈算的制度規則。推動研究覈算不同應用場景中扣除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加快研究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的功能邊界和銜接機制,明確各類主體參與綠證和碳市場交易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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