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傳銷還是委託理財?當事人投資虛擬貨幣186萬資金“打水漂”,法院這樣判|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馮賽琪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一則典型案例。當事人參與了打着投資虛擬貨幣旗號的傳銷活動,投入上百萬元后想拿回資金,此類訴求是否受法律保護?

據法院披露,當事人汪大某在明某、李某的推薦下投資了MFC平臺,並於2017年5月註冊。2017年5月-6月,汪大某嚮明某、李某、王某賬戶多次轉賬合計186餘萬元,共同投資同一理財項目。

註冊成功後,截至2019年2月1日,汪大某陸續開立自己名下“賬戶”22個,內有不同金額“廣告點”“浮動易物點”“總易物點”“易物點”,涉及金額上百萬元,並且實際參與MFC平臺的活動,如遊學、培訓等。

後來,汪大某認爲自己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4月3日,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載明其提出控告的被組織傳銷活動案經審查認爲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報案未果後,汪大某又以委託理財爲由主張明某等三人返還投資款,並將其告上法院。

北京豐臺區法院一審認爲,汪大某與明某等人無書面委託合同,其所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表明對方接受委託、代爲理財、承諾收益,無從顯示雙方存在明確的委託理財、承諾收益等合意內容,難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另外,法院結合全案事實,對汪大某主張欺詐的意見不予採納。

因此,豐臺區法院判決駁回汪大某全部訴訟請求。汪大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雖然以平臺交易虛擬幣作爲表現形式,但經有關部門認定本案涉及傳銷活動。傳銷活動系違法活動,不受法律保護,傳銷活動參與者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汪大某在涉案交易中的角色應認定爲傳銷活動的一般參與者。

從上述事實看,汪大某亦實際參與MFC平臺相關活動,汪大某購買MFC平臺相關虛擬幣所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於傳銷參與人投資款能否以委託理財之名主張其他傳銷參與人返還,北京金融法院認爲非法傳銷活動不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不能以委託理財合同認定,所涉及的傳銷資金應予收繳,當事人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爲名主張返還財物的,應予判決駁回。

“對於傳銷活動中,下線向上線支付的款項如果允許參與者以合同無效返還爲由,判決款項返還,則有可能導致對傳銷活動變相鼓勵。”北京金融法院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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