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3名初中生殺害同學並掩埋”的消息引發關注。據媒體報道,在河北邯鄲市肥鄉區,3名初中生將一名同學殘忍殺害,並將屍體掩埋在廢棄蔬菜大棚內。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案件正在處理中。

這樣的悲劇,令人感到雙重痛心:受害者還是一名初中生,卻以這樣慘烈的方式,生命早早凋謝,家長將終身承受與孩子永別的痛苦;施暴者是同齡的孩子,卻對朝夕相處的同學痛下殺手。孩子的臉被鐵鍬鏟得面目全非、殺人後將遺體掩埋企圖毀屍滅跡,這些細節透露出的作案手段之殘忍、掩飾犯罪之狡猾,令人髮指。

每當有類似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很多人認爲這些心狠手辣的“小惡魔”,就是“天生犯罪人”。而近年來發生的類似惡性案件,並非第一起,也多次引發公衆對刑責年齡、校園霸凌的討論,如2019年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2021年陝西勉縣“13歲少年殺害6歲男童案”。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社會強烈關注。但“天生犯罪人”理論並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犯罪畢竟是一種社會現象。承認未成年犯罪的後天因素,是肯定法律懲戒作用,強調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以及要系統發力的基礎。

目前,三名初中生是否會受到刑罰,還不能明確。新聞報道並未披露三人的具體年齡,而初中生的一般年齡,正好卡在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幾個關鍵節點。根據現行法律,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歲不滿14歲,負刑責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如果不滿12歲,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刑責年齡從原來的14歲降到12歲,是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項重要變化。這背後,是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低齡佔比有所增加的現實。最高檢數據顯示,2023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9.7萬人,其中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約1萬人。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萬人,提起公訴3.9萬人。

毫無疑問,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上,法律仍要進一步發揮兜底作用,“對於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不讓年齡成爲實施惡行的免罪金牌。同時,必須追問的是,惡行是怎樣一步步變成現實的?

報道的細節已透露出一些端倪:親屬反映被害人“長期遭受3名同班同學的霸凌”“曾表示不願上學”,父母“以爲孩子貪玩,並沒有當回事,後來才知道孩子在學校受到了霸凌”等。這些信息,既顯示出從校園欺凌到殺人惡行,是有一個演變過程的;也部分反映了,在這個過程中,家庭、學校都有疏忽,對“小打小鬧”的校園霸凌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

校園霸凌不一定會走向校園兇殺,但校園霸凌如果長期存在,就會助長施暴者的囂張氣焰,爲其實施性質更惡劣的犯罪增加幾率。在防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家庭或監護人的教育管束,學校的日常管理、監督教育職責重大。有必要覈查涉事學校是否落實了防治校園欺凌、強制報告等相關制度,有沒有對這3名初中生進行過警示教育、採取限制性措施。如果該做的一切都做到位了,這場血案或許就不會發生。

悲劇引發反思,杜絕悲劇功夫在平時。我們需要更入心的教育,把善良、友愛、同情注入孩子心間;需要更有力的措施,強化社會、校園、家庭責任,及時掐滅任何校園霸凌的苗頭;還需要更深入的論證,探索嚴懲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邊界,有效震懾“小惡魔”,讓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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