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夏時報

3月15日,正值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證監會集中發佈四項政策文件。

其中,《關於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提到,研究提高上市財務指標,進一步從嚴審覈未盈利企業;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爲,防止違法違規“造富”;審覈註冊人員和上市委委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廉政紀律的,終身追責。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的出臺旨在構建更爲嚴格的上市審覈體系,從源頭上保證進入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具有較高質量,這對於增強市場信心、維護市場公平公正、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嚴禁過度融資,嚴審“僞科技”等問題

“近年來,A股市場在快速擴容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質量問題,如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以及部分企業以短期圈錢爲目的上市。此外,市場上還存在一些擬上市企業通過粉飾業績、虛假陳述等方式試圖矇混過關的現象,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也影響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公衆對市場的信心。”劉春生說。

爲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切實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強化資本市場功能發揮,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證監會發布的《意見》共提出八項措施。

首先,在嚴把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方面,證監會表示,要壓實擬上市企業及“關鍵少數”對發行申請文件特別是經營財務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第一責任。督促擬上市企業樹立正確“上市觀”,以現代企業制度爲保障,促進企業做優做強,與投資者共享發展成果,嚴禁以“圈錢”爲目的盲目謀求上市、過度融資。

《意見》要求,擬上市企業的財務數據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嚴審“僞科技”、突擊衝業績等問題,對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粉飾包裝等行爲須及時依法嚴肅追責。研究要求擬上市企業的有關股東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上市後三年內業績出現大幅下滑的,採取延長股份鎖定期等措施。

劉春生認爲,研究要求相關股東在特定情況下延長股份鎖定期等措施,將有助於減少因上市後業績變臉給中小投資者帶來的潛在損失。

其次,在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方面,《意見》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立足專業、勤勉盡責,保薦機構要以可投性爲導向執業展業。督促中介機構切實扛起防範財務造假的責任,充分運用資金流水覈查、客戶供應商穿透覈查、現場覈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

第三,在突出交易所審覈主體責任方面,《意見》指出,交易所應當堅守板塊定位,嚴格執行審覈標準,對申報項目依法作出明確判斷。對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審覈的,依規予以終止審覈。嚴密關注擬上市企業是否存在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情形。加強對審覈公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發揮質控制衡作用。優化發行承銷制度,從嚴監管高定價超募。

第四,在強化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地監管責任方面,《意見》要求更好發揮派出機構“橋頭堡”作用,充實發行監管一線力量,紮實履行好輔導監管和現場檢查職責。有重大疑點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處。對現場檢查中的撤回企業“一查到底”,切實落實“申報即擔責”。

嚴打利益輸送,防止違法違規“造富”

第五,堅決履行證監會機關全鏈條統籌職責。《意見》指出,證監會機關抓好發行上市監管制度標準的制定執行,統籌調配監管力量,組織全鏈條各環節從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要綜合考慮二級市場承受能力,實施新股發行逆週期調節。同步加大對擬上市企業的隨機抽取和問題導向現場檢查力度,大幅提升現場檢查比例,有力震懾財務造假。推動地方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擬上市企業質量上,共同營造良好發行上市環境。

第六,優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銜接。《意見》提到,應堅守各板塊功能定位,主板突出行業代表性,體現穩定回饋投資者的能力;創業板更強調抗風險能力和成長性要求,支持有發展潛力的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科創板凸顯“硬科技”特色,強化科創屬性要求;北交所持續提升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功能。

一是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爲導向,研究提高上市財務指標,優化板塊定位規則,爲市場提供更加優質多元的投資標的。二是進一步從嚴審覈未盈利企業,要求未盈利企業充分論證持續經營能力、披露預計實現盈利情況,就科創屬性等逐單聽取行業相關部門意見。

艾文智略首席投資官曹轍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IPO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功能之一,有助於爲企業提供融資渠道,推動經濟發展。當下A股上市公司質量參差不齊,通過對發行上市准入關的嚴格把控,有助於篩選出優質企業進入市場,提升整體上市公司的質量。

第七,在規範引導資本健康發展方面,證監會表示,要貫徹落實好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規範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的要求,克服脫實向虛傾向。督促企業按照發展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募集資金投向和規模,防範大股東資金佔用、公司治理機制空轉等問題;要求企業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分紅政策等回報中小投資者措施,並向市場充分披露。加強擬上市企業股東穿透式監管,嚴厲打擊違規代持、以異常價格突擊入股、利益輸送等行爲,防止違法違規“造富”。

第八,健全全鏈條監督問責體系。《意見》要求,完善全鏈條回溯問責機制規則,對上市後被發現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回溯全鏈條各環節履職情況。擬上市企業和中介機構存在違規情形的,依照《證券法》等規定嚴肅問責。審覈註冊人員和上市委委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廉政紀律的,終身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IPO審覈過程中存在權力尋租、關係戶等問題,加強監管是保障IPO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提高監管效能。同時可以看到每一個財務造假案件,都有中介機構當幫兇。只有提高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成本,才能促使券商等中介機構切實當好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角色。”曹轍表示。

他同時認爲,證監會發布的《意見》,對A股市場具有諸多積極意義。嚴格的IPO監管將有效降低投資者在市場中的風險,提升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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