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前毖後,自然是立法初衷。更需要探討的是,未來該如何避免悲劇重演!

主筆 | 姜浩峯

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王子耀被害案,令人震驚。而後所見犯罪分子暴行之惡劣,令人髮指。

本刊微信號315日也對這一案件做了報道。

316日,有報道稱,犯罪嫌疑人——三少年已被刑拘。但更有法律專家直言,判處他們死刑是不可能的。

在此不得不說,許多朋友對此感覺心中意難平!

但見不少報道此事的平臺,有人跟帖,欲死刑之而後快!

我的感覺,懲前毖後,自然是立法初衷。更需要探討的是,未來該如何避免悲劇重演!

01

如何量刑?

個人感覺,對殺害王子耀同學的罪犯,必須依法從重從嚴處理。這沒什麼可說的。

畢竟,從被發現的王子耀遺體看,他臨死前遭受了殘忍的私刑。具體說,被鐵鏟狠劈面部,且刀刀致命

不知道鐵鏟比砍刀如何的朋友,可以去自行搜索、瞭解一下。這一生產工具在戰時、械鬥等場合都發揮了多大的作用。

不知道是否王子耀生性有懦弱之處,還是其他什麼原因,爲何不以命相搏鬥求得生機,爲何不事前通過手機報警——他是隨身攜帶手機的。從相關報道看,三個犯罪嫌疑人,身高體重都不如他。但凡王子耀有血性,不給這幾個小廝暴徒以可趁之機,何以喪命!

但這事怪不得王同學,他畢竟是個孩子。

三小廝之所以在較短的時間裏案發被捕,很大程度上來源於王同學父親補辦了兒子的電話卡。從中查詢到轉款記錄。從中可見,小廝拿走了王同學賬號中僅有的不到兩百元人民幣。

圖財害命,真暴徒所爲!

那麼,這三個小廝是否在涉嫌故意殺人的同時,也涉嫌搶劫呢?與故意殺人一樣,搶劫也是重罪!

媒體更報道,在警方調查之際,嫌疑人家屬以怕嚇着孩子作爲託詞,抗拒警方調查。最後,是在村支書的苦勸下,不得不開門應付警方。

那筆者不禁要問,三小廝犯事之後回家,是否告知家屬自己殺了同學,或者目睹殺了同學?如果在警方到來之前或者到來之際,家屬已經得知自家孩子涉嫌殺人,怎可以抗拒警方調查?這是否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據報道,三小廝案發後面不改色,照樣去上學。

而當他們在證據面前不得不承認罪行,警方將之控制起來以後,三家犯罪嫌疑人家屬竟然關了家門,按照媒體報道,人去樓空,出門避風頭去也。

那麼,王同學家屬接下來找誰去談民事賠償問題?

這筆血債,哪怕犯罪分子未成年不能依法償命,也還有經濟上算得清也必須要算清的賬,需要殺人犯的監護人賠償的!怎能一逃了之?

難怪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稱,應該同罪刑期懲罰未成年犯罪分子父母!

不過,僅以此案而論,肯定不可能這麼判。畢竟,李玫瑾這提議是否涉及連坐等姑且不論,起碼哪怕立法也會在此案發以後。法,畢竟不溯及既往。這是立法的邏輯問題。

就此案,說此案,個人認爲,該查一查犯罪嫌疑人家屬是否涉嫌包庇縱容,甚至此前是否曾教唆家中子弟搶劫、謀害他人財物、性命。

否則,很難想象十三四歲的學生仔會如此殘忍而沒有一丁點人性!

李玫瑾是這麼問的:

他們爲何沒有一個環節有過猶豫或停止?爲何參與的三個人中沒有一人出現不忍而勸阻停手?三個家庭六個大人、是如何養了十多年、卻養出毫無一丁點兒人性的兒子?他們幾乎沒有安裝任何制動裝置卻已經放入社會之中?這有多麼的可怕?

02

我認爲,李玫瑾問得很有道理。但再往深了想,這事真只是三個家庭六個大人的事嗎?

顯然,是,又不全是!

據報道,這三個涉嫌殺人的小子,以及被害人王同學,全部都是留守兒童!

換句話說,平時與他們朝夕相處的,都不是父母,而很可能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師長。

當然,以個人判斷的話,在家,這些初中生大致是與祖父母生活在一起。

至案發伊始,三小廝父母也許還沒回到肥鄉區的家中。

那麼,三小廝的祖父母等人是否有管教失察的責任呢?

這還用說?當然有!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這話沒跑!哪怕是祖父母輩代勞,也如此。

孩子的父母一旦將子女託付給自己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那祖父母一定有管教之責。

但歸根結底,孩子的父母確實是撫養、教育自家子女的第一責任人。

這爹媽當的,確實也令人恨得牙根癢癢。

邯鄲三少年涉嫌殺害同學案,也令人想起此前發生過的湖北荊州公安縣未滿12週歲男孩殺害4歲半女童案。

也是令人恨得牙根癢癢。可今年125日,有媒體採訪被害女童的父親。他告知自己拿到了警方提供的撤案決定書,其中顯示,因男孩作案時不滿12週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據刑法規定撤銷此案。

公安縣公安局工作人員亦對外表示,男孩正在專業機構接受心理矯正。儘管媒體報道稱,有律師認爲,對於涉案人的矯正方案,可以採取多方聽證的方式來確定。但這個案子基本上也就是殺人者接受矯正,而不受刑責,未來回歸社會如常,該上學上學,該考學考學。至於是否還會危害社會,則似乎不太能夠判斷。

而邯鄲三少年涉嫌殺害同學案,還是與湖北公安未成年人殺人案不同的。

邯鄲少年絕不是在學步!

他們涉案時,已都年滿12週歲。依法將可能擔負刑責!公安縣少年殺人原因在於女童與其妹妹爭奪玩具。而邯鄲案,涉及三少年,特別是被害人同桌對之長期霸凌,命案當時還涉及搶劫!

更還要細究。

央視採訪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明月。蘇明月解釋,自20213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周歲降低到十二週歲,並附加了一個程序性限定條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

這意味着只有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件才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哪怕是邯鄲三少年涉嫌殺人案,只要最高檢不覈准追訴,則他們很可能和那個12歲殺人的公安縣男孩一般處理。

而哪怕他們被最高檢核準追訴,由於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構成重罪且情節極其惡劣,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當於未成年人監獄)服刑。

那麼,筆者也不禁追問一句,如果他們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到成年以後,是否還轉送成人監獄服刑?還是有可能在少年管教所減刑出獄,或者未來在成年監獄獲得減刑?

能不能判以不得減刑、終身服刑?當然,我國法律目前只有無期徒刑,沒有終身監禁且不得減刑之說。

從中不難看出,對於一些罪大惡極,而依法不適用死刑者,是否也該從立法層面給予一定規制?有時候,死刑立即執行未必一定最具震懾力!

03

當然,還要看到一點,前文已經述及,此案嫌疑三人、被害人一人,全部都是留守兒童。

這就令人不禁要問,我們該如何面對留守兒童教育的情況!當城裏的孩子每每需要應對怎樣的課間十分鐘、課外補課、家校結合,認爲這是一些難以解決的痼疾的時候,鄉村是否正面臨家庭教育缺失,學校教育短缺的情況?

竊以爲是存在這樣的情況的。

311日,筆者在上海師範大學參加該校教育學院與一些機構共建的鄉村振興教育人才共建基地成立儀式暨學術報告會時,聽上海市教育學會會長尹後慶稱,抬頭展望國家未來的發展,必須特別關注農村學校,給予農村硬件設施和文化重構足夠的重視,同時必須關注鄉村教師的成長與發展

這話說得特別在理!如果鄉村學校不認真舉辦,如果鄉賢不張,則鄉村振興未免有所不逮!

在城鄉差別在我國尚未完全消除的情況下,抵擋不住的是仍然有鄉里人進城務工,卻把孩子拋在農村。我們當然要從政策上、具體行動上鼓勵進城務工者將孩子帶在身邊上學。而哪怕還有部分留守兒童在鄉村,在祖父母身邊,也該到了全力關懷之的時刻了。

這批孩子能夠管好、教育好,是國家未來的財富。而如有缺失,要麼似王同學一般被害,要麼如三小廝一般走入可能是萬劫不復的歧途,這真是不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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