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管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強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推動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現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監管局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屬地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工作,並結合轄區實際,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風險監測,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能力。要按照附表要求填報相關數據,首次報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數據)應於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3月18日

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效,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法適用於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險公司,金融監管總局可依據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試評級。

第三條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行業數據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本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的監管過程,是對人身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每年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監管評級

第二章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

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要素包含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方面六個維度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爲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一)公司治理維度細分合規性、股權兩類要點,綜合評價公司治理風險狀況。

(二)業務經營維度細分合規性、結構類、保障類、品質類、成本類、人員類和責任準備金類要點,綜合評價業務經營風險狀況。

(三)資金運用維度。細分合規性、市場風險類、信用風險類、集中度風險類、投資收益類內部控制類和其他類七類要點,綜合評價資金運用風險狀況。

(四)資產負債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期限結構匹配類、成本收益匹配類、現金流匹配類、財務槓桿類要點,綜合評價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狀況。

(五)償付能力管理維度。細分合規性、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內部控制類類要點,綜合評價償付能力風險狀況。

(六)其他方面維度。細分合規性、戰略風險類、聲譽風險類、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系統和案件風險類六類要點,綜合評價其他方面風險狀況。

第六條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人身保險監管工作需要,修訂完善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和監管評級內容、指標規則。

第三章風險監測流程

第七條非現場監管人員綜合考慮監管資源的配置情況、人身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人身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系統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確定合適的風險監測頻率。風險監測頻率原則上不低於1次/月

第八條非現場監管人員通過對風險監測指標進行分析,實現異動預警,並進一步分析異常原因。

(一)指標分析。通過行業數據比較分析和歷史數據比較分析,識別各指標的異常變動。

(二)原因分析。根據日常監管獲取的信息對異動指標進行專業判斷,對確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一步收集信息,分析指標異常的原因。

(三)異動預警。結合指標分析和原因分析,確定各公司異常變動的指標,進行異動預警,對風險隱患較大的公司及時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章監管評級程序與方法

第九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定期監測情況,原則上每年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一次監管評級評級期間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於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影響正常監管評級工作,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影響情況,調整評級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十條年度監管評級程序主要包括:監管評估、結果分析與反饋、督促整改等環節。

第十一條監管評估包括評價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特殊情形調整評級三個步驟。

第十二條單一維度風險水平評價採用百分制,基礎指標得分和調整指標得分組成,風險水平等級分爲三級:大於等於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爲;大於60分但小於85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小於等於60分的情形風險水平等級

第十三條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採用權重法,總分值爲100分。對六個評估維度的得分進行加權計算,加上特別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

1.各維度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業務經營14%)資金運用22%)資產負債管理14%)償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2.人身保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爲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爲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體評定標準爲:(1)大於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1級;3)大於75分小於等於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2級;3)大於70分小於等於75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3級;4大於60分小於等於7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4級;5)小於等於6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5級

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或風險處置進入實質性階段的人身保險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

第十四條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機構綜合風險水平等級進行相應調,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一)出現下列定性或定量風險因素之一的,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個等級,直到5級爲止

1.個及以上評估維度的風險水平等級爲高;

2.公司治理維度、資金運用任一評估維度的風險水平等級爲

3.規模保費收入/淨資產>5,或規模保費增速>40%,或規模保費增速顯著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時間在三年以上),業務激進擴張;

4.人身保險公司投資單一關聯方賬面餘額/淨資產大於30%,關聯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5.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調整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的情形。

(二)出現下列定性或定量風險因素的,認定爲重大風險情形,將綜合風險水平等級評定爲5級

1.公司治理存在嚴重問題;

2.關聯交易管理存在嚴重問題;

3.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4.流動性存在不足;

5.有效資產不足以抵禦風險;

6.淨資產<0或其他償債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

7.監管機構認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情況

第十五條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向監管機構提供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管機構發現數據和信息失真時,應當及時與被評級公司確認修正,並採用修正後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監管評級。

第十六條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將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估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並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對年度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和評級結果進行分析,總結評級發現的風險因素,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第十七條人身保險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反饋結果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內容包括但並不限於: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並按監管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金融監管總局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監測與監管評級線上化開展,收集彙總相關數據,進行評級流程跟蹤和管理,增強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的規範性和準確性,加強與派出機構非現場監管人員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監管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監管評級結果1,表示人身保險公司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風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較低。

監管評級結果2,表示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總體可控、水平較低,風險抵禦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應當持續關注。

監管評級結果3,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禦能力一般,應督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

監管評級結果4,表示人身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爲嚴重,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

監管評級結果5級,表示人身保險公司爲高風險公司,需要限制高風險業務,壓降風險敞口。

第二十條監管部門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作爲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在日常監管基礎上,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並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等環節加強對評級結果的運用。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3級的公司,應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4級的公司,除可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

對監管評級結果爲5級的公司,在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基礎上,必要時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針對公司的具體經營和風險情況,監管機構還可區別情形依法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非現場監管人員應當嚴格控制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知悉範圍,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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