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欣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该院自2021年3月18日建院至2024年2月底,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925件,审结、执结案件20228件,总标的额超过8000亿元。这些案件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助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

据了解,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中,金融该院金融行政案件涉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1395件,占比高达98%,覆盖各监管分支机构,具有数量多、层级高、政策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同时,稳妥审理涉“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一批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白皮书》中强调,北京金融法院从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全面强化职能发挥作用,切实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办理金融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总标的额达105.14亿元,案均标的额达5593万元。经过持续推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收缴率提升30个百分点,助力提升了金融行政监管措施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强化市场投资主体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中还公布了八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支持和监督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助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理念,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高标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例如,在杨某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中,通过判决明确界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控制利好、利空等信息发布节奏,并与证券交易相互配合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构成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同时合理确定利用信息操纵市场的违法所得的构成与数额,该案对信息型操纵行为构成标准及违法所得构成标准的认定,为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在吴某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责任边界,对于维护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聚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北京金融法院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审判职能发挥,稳妥有序、精准施策推动金融风险化解,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例如,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院创新金融机构破产涉众风险隔离机制,监督指导保险保障基金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基础上统一代理广大保单债权人,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债务全额清偿、员工全员承接、偿付能力全面达标,挽救了具有重整价值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伏电力公司执行案中,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通过坚持“活封活扣”、引入优化营商环境专家、鼓励并支持实体企业自救、搭建协商解决平台,帮助实体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达到了金融债权实现、被执行企业持续经营、500余名员工稳定就业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三是强化企业合规司法指引,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厘清企业合规经营中的模糊地带和边界问题,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推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例如,在某汽车配件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该院立足被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明确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平衡保护财产保险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权益与被保险人权利,明确“第一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律地位,对第一受益人在特定条件下是否享有直接索赔请求权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作出了界定,积极回应了商业实践需求。在某集团公司诉郭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该院通过探究仲裁的实质,从主从合同的关系、仲裁的特殊性、仲裁条款的要式性等角度综合审查,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适用于从合同,为主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扩张的审查提供了路径和规则指引,厘清了实务界的相关争议,为商事主体运用仲裁条款提供了行为遵循。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在众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创新性地运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进行损失核算,充分融合了会计学、金融学及统计学的专业理论与技术,确保了核算结果的精确性与可靠性。该案作出判决后,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响应,200余名投资者及被告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未提出上诉,有效实现了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从业机构,需要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若保险人的询问不够明确,应视为投保人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行业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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